愛護樂壇﹐支持下載﹐打擊正版

Mp3可以說是上世紀娛樂工業的最偉大發明﹐自重遇上了mp3知道了下載音樂後﹐我大約已經七八年 沒有買過一隻唱片。現在我的硬碟中和DVD R上﹐合共大約超過100GB的mp3﹐網上找得到可以下載的中文歌曲﹐我大慨也擁有也有八八九九﹐當然主要的貨源還是來自boxup了﹐我差不多每天也 上去看看有什麼新的歌曲下載。順便替boxup買一下廣告﹐七十美元一年的會費絕對物超所價﹐有全了年中推出的所有中文唱碟﹐還有網上最齊全的舊碟歌庫。 有幾個朋友夾份就更加划算﹐主要是我負責下載和放上私人FTP給大家分享。其實每個月推出的眾多新碟中﹐我會聽又或者會聽多過一次的頂多只有兩三隻﹐不過 每個人的品昧也不同﹐我喜歡的歌手朋友也未必喜歡﹐相對亦然﹐所以我還是把一股腦兒把所有歌下載回來﹐結果在我認識的人當中﹐我的mp3歌庫藏量絕對是數 一數二。我自己天生耳朵不太靈敏﹐mp3的音質來說就已經是不錯了﹐去過非常熱衷玩hi-fi朋友的家﹐他特地放些天碟給我欣賞﹐老實說除了大聲很多和感 覺到個bass會震外﹐我真的聽不出有什麼分別﹐他們竟然還說放什麼木可以改善音質﹐我可是想破了頭也想不通其中的道理。

說完全沒有買唱片也不是全對﹐只不過沒有買中文歌曲的唱片倒是事實。我還一直唯一有買的碟是西村由紀江的音樂﹐除了最新那一隻還未有時間買外﹐我有 齊了她的全部作品。唱片對於我來說的只有用來收藏的價值﹐就算是西村由紀江的正版碟﹐我甚少拿出放在唱機來聽﹐多數也只是聽在電腦中的mp3版本﹐或者抄 出來放在車上聽的那一份CD。那套西村全集與其說是收藏品﹐不若說是裝飾品來得更貼切﹐當朋友來家中探訪時﹐他們總會暗地觀看主人家愛聽的音樂去衡量那人 的性格﹐我總不成開著電腦給人溜覽﹐或者要人家看我的那堆DVD R封面的字吧。放一套品味獨特的音樂全集在架上﹐就很容易可以把自己的性格特顯出來。

我好些朋友和一些在網上的板友常常有一種想法﹐他們認為下載歌曲是不對的是犯法的﹐雖然他們很多自己也會照樣聽mp3﹐但他們多多少少一丁點兒漸愧 的罪惡感。可是我的想法和他們截然不同﹐下載mp3是犯法那又如何﹐可是不道德的不是犯法的人﹐而是那些現今無理的所謂知識產權法律﹐根本全是資本家弄出 來剝削消費者。分享音樂只不過是我們為保障自己權利而作出公民抗命的行為。我認為知識是無形無價的﹐而在自由市場的經濟機制下﹐不應該用法律手段去給知識 販子販賣的專利。版權長達死後九十九年期﹐不是正好違背了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嗎﹖其詳細的論點我不在此申述了﹐有趣興的朋友可以參考拙作舊文 – 淺談知識產權

張衛健說過“無錢就唔好學人聽音樂”﹐我倒想回應他一句﹐“想賺大錢就唔好搞音樂﹐唔好把藝術矮化為商品。”真正熱愛音樂的人喜歡是找到知音人﹐越 多人聽他的唱他就越高興才對。當然現實是除非有一份正職﹐玩音樂只是副業興趣﹐音樂人也得吃飯。但一個音樂人非要幾百萬合約費才夠錢開飯嗎﹖一張唱碟買一 般二十美元﹐香港台灣入口的唱片就更加昂貴。但扣除唱片公司行政廣告宣傳費用﹐和明星天價般的酬勞後﹐又有多少是落在幕後真正靠音樂開飯的那班人當中﹖還 未說那些換湯不換藥﹐只多一首半首歌的特別版﹐不是出碟搶無知歌迷口袋中錢又算是什麼呢﹖

原則上我不反對聽音樂要付錢﹐只要付出的金錢合理﹐例如boxup的會費。最好是五十至一百美元一年任聽任下載﹐多一個人下載音樂的成本是零﹐每年 人均唱片上的消費也只是這個數目﹐所以基本上唱片公司沒有什麼捐失。若要逐首歌曲收費也可以﹐除了每首歌的金額不可以高於現時CD價錢﹐如Apple i-Tune的一元一首歌外﹐更重要的是引入三十日內退貨原銀奉還﹐以及下載歌曲二手市場買賣的制度。因為值得收藏反覆重聽的歌曲真的不多﹐沒有理由一首 好聽的歌要付出的錢和一首不好聽的歌一樣﹐而沒有細心的聽過又怎知一道歌是否好聽呢﹖

不過聽音樂要收錢也只是治標不治本﹐不能挽救已經沉淪了的音樂工業﹐最重要的是把現今整個賣歌賺錢的觀念改變過來﹐把賣歌所得的錢全給幕後工作人 員。而歌曲本身在收回幕後製作成本後基本上是免費送出去的﹐歌星受歡迎有人氣去拍廣告或開演唱會才是賺錢的主要途徑。價格低廉而歡迎分享音樂的環境下﹐才 可以孕育出音樂中的藝術﹐好歌就自然會有人欣賞﹐而歌者的名利亦會隨之而來。這亦可以減少唱片公司大灑金錢﹐去製造那些連歌也唱不好的紙上明星﹐最終的目標是杜絕唱片公司這一隻在音樂上寄生蟲。音樂是屬於對音樂有熱誠的創作人和歌手的﹐而不是屬於坐在冷氣房中﹐滿腦子只想著如何用音樂去賺錢的生意人。

所以支持和熱愛音樂的人不要買正版碟﹐你們那樣做只是在慢慢地殺死音樂﹐讓唱片公司繼續壟繼和主導音樂市場﹐為我們製造出一那些垃圾般的噪音﹐掩蓋 過真正屬於音樂的聲音。請多購票去聽現場音樂會支持你喜歡的歌星﹐亦在各大流行榜中投票支持他們﹐為他們製造人氣吸引廣告商。更重要的是把你所喜愛的歌曲 分享出去﹐讓更加多的人認識和喜歡他們。而以業餘樂評人的身份在網上寫點碟評﹐不受唱片商影響地向其他網友評介新碟﹐也是在為推動音樂出一分力哦。

13 thoughts on “愛護樂壇﹐支持下載﹐打擊正版”

  1. 從馬克思的資本理論邏輯去看, 這是一篇反映現實的文章, 是資本家蠶蝕人類基本權利及資本主義社會弊病之又一例證。
    而當然亦有其他角度可以表述支持/反對買正版之利/弊, 而且最終各人的決定也不能互相左右, 如果人是獨立個體而有個人決定權利的話。
    且看時常於獨立媒體被圍攻的你如何繼續「攪亂檔」,藉此刺激大家的思維。(這是中立表態, 沒有攻擊意圖)

  2. 哈﹐主流意見在獨媒被圍攻﹐獨媒意見在主流也同讓被圍攻。只不過獨媒攻支異見的手法﹐與主流沒有任何分別﹐也是先標簽再搶佔道德高地。他們弱者形象只是假像﹐其實他們與政府在思想上一樣的霸道。若有朝一日那班人當權﹐政府只改了議題不同﹐行政手法不會有改變。

  3. 嗯,從音樂下載這回事出現以來也被政府和商家大力扣上惡名,但其實從音樂本身來看,新世紀的數碼浪潮也頗有本質上撥亂反正的味道。

    雖然我還是喜歡擁有自己心儀的唱片,但音樂跟唱片現在已分得好開了,現在有多少人聽音樂是一隻一隻唱片地播呢?(除了hi fi界)

  4. 馬克思的資本論在理論上也有可取之處﹐是資本主義的一面鏡。共產主義的實驗失敗﹐主要是馬克思理論中經濟學有基礎的偏差﹐不是完全不可修正問題﹐只是修正理論後﹐大有可能變成北歐式的福利主義。

  5. 購買西村由紀江CD,並不是支持她,而是支持突顯自己的性格。對於西村來說值得可喜還是可悲?如果市場上值得收藏及反覆重聽的歌曲真的不多,一個100GB的MP3的music library作表著甚麼?獨特的品味、形象?公民抗命?

    聽MP3有罪惡感,錯不在MP3本身,而在於人心與行為的對與錯。同樣地,下載MP3本身並不犯法,除了非法下載。只因為不認同知識產權法律,認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看來並非無知,而是明知(而故犯)。

    攪音樂的是否想賺大錢,音樂人非要幾百萬合約費才夠錢開飯,我不知道。西村由紀江、Pavarotti是否想賺大錢;還有顏福偉、夏金城等是否想賺大錢,我沒資格代他們說。“無錢就唔好學人聽音樂”,同“無錢學咩人食牛排”一樣,聽上去很刻薄,個presentation好討厭,但邏輯上還是成立的。只是你想吃,總得要付出,不能說一句“你塊爛鬼神戶牛柳收我千幾蚊?扮藝術品呀”而推翻之。你嫌他貴質素差,可以不幫襯;或選擇幫襯別家較便宜的,或索性吃別的。美其名「公民抗命」,將走私音樂合理化,挑戰的不只是創作人、還有真正懂得欣賞的人、尊重法律精神的人、和尊重自由市場的人。

    世界上所有智識都有right,在意義上十分公平。不過智識都有高低之分,在自由經濟的環境下,高質素的知識可以不同型式,衍生其應有的商業價值。至於消費者每年花一百美元可以買到甚麼質素的「產品」、下載到多少件作品,每個人都有份參與的「市場」,自有決定。無需為低質素的知識擔心,它們會隨著時間在生態環境中被自然淘汰。當然,internet的出現確實為知識與訊息的交流帶來了更多方便 – 互聯網既讓高質素的資訊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分享,同時讓二、三甚至九流的所謂知識、所謂創作、所謂創意充斥其中。

    (這是中立表態, 沒有攻擊意圖)

  6. 神戶牛柳與音樂有一個很大的分別﹐牛排是有限資源﹐我吃你就沒有得吃﹐用價高者得的方法分配很合理。可是音樂是無限資源﹐複製的成本是零﹐那販買音樂的人﹐憑什麼去限制供應抬高價格呢﹖販買音樂這個市場根本已經被唱片公司扭曲﹐其衍生的商業價值是明搶消費者。若你有看過我另外一篇淺論知識產權制度的文章﹐就明白現代版權法並不尊重法律的原有精神﹐已淪為唱片公司剝削消費者和藝人的工具。

  7. 對於某些唱片公司的經營手法與「食水問題」,任何人都有權批評,然而你時常說「販買音樂」,似乎不甚認同音樂應該有買賣,更將買賣音樂降格至販賣的層次。我不是唱片業人,也沒有為他們defend的必要,但他們也並沒有如你所說地限制供應(現在到HMV幾乎沒有買不到的CD),反而他們的供應是建基於市場對其產品的反應與需求。

    純粹以「複製的成本是零」,將免費複製(在我來說是偷)理性化,同時否定開發及創作音樂的各項物質及精神成本(縱使在外表看來,仍不過是一隻連兩蚊都唔值的爛鬼CD);舉出複製CD一例,將現代繁複的精神文明產業,以上世紀的概念來歸納現代版權法並不尊重法律的原有精神…這樣,有沒有違背了哲子戲中「哲」的精神?

    「抄CD不構成使用者單方面的成本,同時沒損害不來擁有CD者的利益」。可見你曲解了並無限放大了消費者對於產品所使用的權利,同時被知識產品所出現於市場的表面形象所幪蔽了些甚麼。是的,世界上很多知識(或創意)都是免費的,任何人都可透過不同形式擷取之、交流之,而無需付出任何成本。然而在現今法律上,為何需要有patent或copyright?就是因為世界上總有些義正詞嚴、卻又別有用心不願付出分毫而據為己用的人,甚至有厚顏無恥地將其說成自己是的作品的人。

    就如music edit software,你可隨時隨地在網上“合法”免費下載一些shareware(如Wavepad或Music Trio,我此等layman都用緊),無限應用、無限copy,又不會被人抓到警局去。無論創作者以technology會友也好、公諸同好也好,或作推廣手段也好,是他們自主選擇了不去patent該項產品(或認為這些產品沒有這個需要)。同樣是music editing的更多software(如AV Music Morpher Gold ,Color7 Music Editor等),則選擇了“販賣”的形式,出售予需要專業應用、而又認為產品物有所值的買家們。我們需要做的,是從既有免費又有收費的五花八門的產品中,作出選擇就夠了。硬要以免費來聲討收費,或要他們追隨一個由用家單方面所提出來的標準,公平嗎?

    在回應本文之前,hkslot並沒有閱讀閣下之「淺論知識產權制度」、或翻閱知識產權署的網頁。本人對於知識產權的基本認知,是因為有幸於數年前,為一個經營知識產權、專利及商標註冊等服務的本地律師事務所網站作文案及翻譯,從中而知皮毛。當代知識產權的基本精神,是希望在人人都能應用及分享知識/創意,同時將產權清楚界定,在在體現了現代文明。

    為該網站編寫內容,我對律師事務所開出了收費要求,他們只需選擇接受,或可另聘高明(收費及質素當然不同)。他們選擇了我,而我亦合理地assume他們已理性評估我所提供之知識及服務水平有幾value-for-money,才會達至這個決定。如果他們拿著別人較平的quotation,然後對我喝罵:「你收咁貴?你在向我取罰款嗎?你在限制知識供應?我認為你應該平30%才正常!」你說,這樣正常嗎?

  8. hkslot﹐十分多謝你的留言﹐你這篇是我這個blog開站以來最長的留言﹐我寫的文章有人看有人用心回應﹐十分令人鼓舞。

    回到討論知識產權的問題﹐首先要介定知識產權的立法原意。益知讓產權的原意並不是照顧生產者的利﹐立法原則是最大化知識的生產和應用﹐保障生產者利益只是用來達到立法原意的手段。若果保障生產者(或中間人)利益妨礙立法原意﹐則我們必需要檢討現行法律是否過時。

    先厘清我一些立場以方便討論﹐因為從你的回應中﹐看來你誤解我的論點。
    1. 我也反對抄別人的作品用自己名義發表﹐是誠信的問題。知識生產者榮譽是屬於他的﹐我質疑的衡量知識金錢價值的方法。
    2. 專利沒有版權本質上的問題﹐只是審批專利的標準要更加嚴格﹐並防止用專利訴訟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3. 軟件與音樂的問題不同﹐沒有源碼軟件應算是trade secret﹐不應受到版權的保障。因為生產者沒有保證版權年限過後﹐知識可以讓公眾自由使用。
    4. 知識生產者要吃飯﹐free rider也是問題﹐所以才有知識產權法律的誕生。問題是現在的知識產權法過份傾向版權持有人這個中間人﹐不論對於生產者或是消費者也是不公平。
    5. 你用的網站編寫與音樂的性質不同﹐那是務服合約﹐並不是知識產權。

    我不是鼓吹所有音樂要免費﹐而是提倡如何改革決定音樂價錢的版權制度﹐讓生產者和消費者也受益﹐不用像現在般給唱片公司的中間人剝削。在最初時﹐音樂人靠表演維生和名氣帶來的贊助﹐如所有人一樣也必需每天努力工作。後來才慢慢變成出隻唱碟﹐就可以吃版權費食過世﹐變相成為坐吃山崩不勞而獲﹐亦令音樂界產生嚴重貧富懸殊的問題。

  9. 又儘管走到知識產權署的網頁走走,看大家在知識產權的定義及理解上有否不同:“知識產權”是指你的業務和產品在各方面可享有的權利。最常見的知識產權有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專利及商標,這些權利以不同方式給你的業務或產品提供保護。你或須考慮取得多於一項的權利,從而給予你的業務及產品足夠的保護。
    你一再指出了專利與版權、服務合約還是產品合約的基本分別;而我一直在說的,是“知識產權”的essence和背後的精神。我舉出軟件的例子,只為說明某一項知識,在不同的情況下,會有不同的市場價格;同時因應其行業的特性,在法律上應該受到一定(而也許略有不同)的保障。寫音樂也好、寫程式也好、寫散文也好、寫劇本也好、甚至寫商業網站內容也好,都需要“知識產權”來保護業務和產品的應有權利 – 在這層面上,我相信大家也不會有太大異議吧。
    hkslot對於「版權持有人這個中介人」的立場是中立的。他們在創作人與消費者中間在出調息,付出時間、金錢及對市場的專業認識而取得合理的收益,無可厚非。當然樹大有枯支,現實有很多不誠實甚或欺壓性的中介人,憑著其業內地位的優勢、或take advantage of一些不太熟悉市場運作規則的創作人/消費者,但這並非代表全部唱片公司都如此。採用「以盜易盜」的回應舉動,儼如做化療,壤的殺,好的都不會幸免。
    如何衡量知識金錢價值的方法,hkslot上文說得清楚。你和我都是組成市場的部份,大家都有權利參與,只要以正確的方式表達意見與訴求,才是令業界能夠繼續健康發展之道,而非入惡性循環的胡同。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真的「誤解」了對方的論點,反而雙方在某些基本概念上存在分歧,才得出「哲」然不同結論。只是hkslot在surfing時偶爾溜進了閣下的網站,對個別topic都有興趣,如「愛護樂壇,支持下載,打擊正版」,真希望從中找到些insight。假如hkslot看到的是「愛護創作人,正版革命」或「一舉擊倒唱片公司,置諸死地而後生」等title,也許未必會如此長篇大論噴口水。Anyway,hkslot沒有「撩交打」的敵意,同時謝謝閣下的版面及回應。

  10. 對的﹐某一件知識﹐在不同情況下﹐會有不同的市場價格。而這個市場價格﹐卻是取決放市場的制度﹐問題是這個制度對消費者公平嗎﹖很可惜中間人的問題不只是樹大有枯枝﹐而是這些中間人已成為既得利益者﹐壟斷並影響政府實行對他們有利的市場制度﹐無視版權法要推廣知識應用的原意。你知道版權最初只有十四年期的保護﹐是迪士尼頭帶要求美國政府改為九十九年的保護嗎﹖

    寫文章要有catchy的題目﹐才可以吸引到讀者嘛。其實我那篇淺論知識產權還未完成﹐評論專利和權版的章節丟下幾年也沒有心機寫。你的留言令我重拾完成那文章的興趣。不過要先看完本Free Culture﹐深入理解知識產權的問題才可以動筆。

    在這裏回應你的提問只是隨便想到什麼便回應什麼﹐腦內沉殿了幾年的想法很難一下子清楚表達出來。

    我絕對認同真正的音樂人也有吃飯的需要﹐只是你認為紅歌星和唱片公司老闆收取天文數字的薪金合理嗎﹖也許你會嘗試用自由市場合理價格來作回應﹐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不喜歡可以不買。而我一直想指出的問題﹐就是版權法扭曲了音樂的自由市場﹐設定價格的權力全完傾斜﹐消費者並沒有議價的權力。若果一個法律制度不能保護大多數市民的利益﹐只能保護少數的既得利益者﹐這個法律在道德上就沒有效力了。

    現有版權法不單帶來財富分配的問題﹐還帶來更深層的社會發展問題。歌星明星賺大錢﹐吸引青少年投身娛樂事業﹐為之發達的途徑。可是娛樂事業不能令社會進步﹐科學研究才是立國之本。經濟誘因錯配﹐導致社會浪費大量人力資源追逐虛無的明星夢。試想若立志當明星的青少年﹐把時間改為放在數學科學上﹐幾個世代後﹐我們社會生活質素會如何大幅提升﹖所以我認為專利權是正面肯定﹐對以知識為基礎的權版產物﹐如書藉也很尊重。(書我從來不買翻版﹐就算上網下載回來在電腦看﹐只要是我認同其內容﹐看完後也會購買那本書回來﹐以示對作者的肯定。) 可是娛樂是消耗品﹐對社會的進步沒有益處﹐有值得被權版保護的價值嗎﹖

  11. 如沒估計錯,and to be exact,你想說的應該是迪士尼對米奇老鼠的版權吧(對於“Mickey Mouse Extension Act”我也感到無奈與不平)。讓我補充一下,14年版權的制訂其實要追溯到18世紀二百多年前,當時的世界強國 – 英國 – 的法院對版權所訂立之法例。美國要到19世紀才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而且是引用英國14年年期的基礎。(我不知道為何是14年而不是10年或20年,不過感覺上十零廿年總比較合理吧。同時可見,不問對錯而追隨主流,從來是人類的習性)。再者,“Mickey Mouse Extension Act”是美國迪士尼公司面臨對米奇老鼠版權的終結,而快要成為public domain之時,於1998年為主動向美國政府動議修例版權的有效年期 – 將個人擁有版權由原來的50年延長至75年、及企業擁有版權由75年增加到95年(而非99年)。
    當然,強大,不等於事事都做得對。美國是當代強國,大美國主義從來都乞人憎,上述例子可見一斑。明顯地,這並非只牽涉迪士尼的單方面的利益,更是整個大美國的利益,才會令法庭以獨排眾議地幫到出面,令一些不事生產的所謂中介人擁有一個不合比例的加加加大碼飯碗。
    社會進步,就需要有反對的聲音,更需要有理性的思考。例版法權的原意是甚麼?應否存在?版權的有效年期應該是多少年?是否應修改中介人所擁有的權力?在同一創作範疇下是否應鼓勵多元創作?如何鼓勵?free culture對傳統「知識產權」的認知範疇作了出怎樣的批判?Creative commons如何為社會營造更適合當代的創作授權方式?討論;爭辯;你說我侵權;我說你保護主義…看來沒完沒了,亦不應該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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