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嬰孩

最近在占占字起的網誌討論販賣嬰孩的問題。絕大部人包括我自己﹐從聽到販賣嬰孩的新聞﹐總會下意識反應地指摘人口販賣不道德。可是我們有沒有想過﹐究竟為什麼販賣嬰孩是不道德﹐究竟不道德在什麼地方呢﹖

人口販子拐賣嬰孩﹐從父母手中拐走孩子﹐等同偷竊別人最寶貴的財產﹐剝奪別人天倫之樂﹐肯定是不道德。販賣嬰孩作食用﹐奴隸或實驗用途﹐嚴重侵犯嬰孩的基本人權﹐也同樣肯定是不道德。可是在自由的社會中﹐買賣雙方你情我願的金錢交貿﹐只要沒有人受到傷害﹐別人就沒有理由反對。若果養父母把嬰兒視同己出﹐嬰孩的生活過得更加幸福﹐生父母得到一筆金錢﹐販賣嬰孩是一個三贏方案﹐那麼販賣嬰孩為什麼有問題呢﹖

反對者認為販賣嬰孩等同奴隸制度﹐把嬰孩視為生父母的財產﹐可以隨意出售轉讓。可是從現代的法律人權觀念來說﹐販賣嬰孩嚴格來說不是販賣人口﹐只是轉讓嬰孩的撫養權。販賣嬰孩其實是一個複合慨念﹐可以細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生父母把嬰兒的撫養權交合養父母﹐第二部是養父母把金錢交給生父母。有沒有第二部分的金錢交貿﹐並不會影響第一部份是否道德。反之若轉移撫養權是道德的話﹐不論收不收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收了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反對販賣嬰孩的人﹐並不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如把嬰孩交給親友養大或送去孤兒院﹐可見轉讓撫養權本身並非不道德﹐那販賣嬰孩不道德就不成立了。

反對者會提出販賣嬰孩是違法行為﹐來作為支持販賣嬰孩是不道德的理由。沒錯﹐販賣嬰孩犯法﹐但犯法的事情不一定不合道德﹐也可以是因為法律不合情理。所以一件事情道德與否﹐與這件事情是否犯法沒有必然關係。我們可以研究法律背後的立法精神﹐去幫助我們了解這件事情是否道德﹐還是法例本身不合道德需要作出修改﹐但單單指出犯法並不能構成不道德的理由。在販嬰嬰孩上﹐政府只要改變法例﹐容許父母轉讓監議權時收取利益﹐並建立適當的監察制度﹐保障嬰孩在養父母家中的待遇﹐就可以解決犯法的問題。

反對者會用嬰孩的利益為反對理由﹐他們認為只有由生父母撫育﹐才是對嬰孩最好的選擇。可惜這個理由與現實的數據不乎。大部份選擇領養小孩的夫婦﹐對領養回來小孩愛護有加﹐照顧和裁培並不比生父母遜色。再者虐待兒童個案大多發生在生父母上﹐小孩在一對稱職的養父母家中成長﹐絕對比跟著一對不稱職的生父母更理想。試問若生父母狠心地把小孩拋棄賣出﹐他們有怎會是稱職的父母﹐小孩子跟著他們還會有幸福嗎﹖

我認為反對販賣嬰孩者推論的方向錯了﹐他們只從嬰孩的角度出發﹐以保障嬰孩的利益為大前題。偏偏正因為販賣嬰孩是一個三贏方案﹐不可能從違反嬰孩利益得出販賣嬰孩不道德的結論。我的推論方向從父母的角度出發﹐生兒育女是父母的責任﹐放棄撫養權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不一定做了不應該做的件事才不道德﹐沒有做應該做的事情也同樣是不道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交易﹐父母沒有好好養育嬰孩﹐就是不道德的行為。就算在經濟不容許的情況下﹐父母迫於無奈要拋棄小孩﹐把孩子送給別人撫養﹐這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在現代自然法中的法律精神中﹐不容許有人因為犯錯而從中獲得利益。自願放棄小孩撫養權的父母﹐沒有履行他們養育小孩的義務﹐所以沒有資格從販賣小孩中獲取金錢利益﹐因此法例才定明販賣嬰孩是犯法行為。

11 thoughts on “販賣嬰孩”

  1. >父母沒有好好養育嬰孩﹐就是不道德的行為。
    對,養育骨肉是天生之責,這也是不能販嬰的原因之一。
    但其他人所說的”父母並非擁有子女”和”人不能當作貨物”
    也是原因。

  2. well, buying and selling of babies being legal might miss a major loophole : the biological parents could be forced to ‘sell’ the baby after some financial mishap, or basically they could be trapped to take the baby from them for an amount of money that they don’t want…. make me think of a scenario where parents go bankrupt and the creditor instead of pursuing the $$ ask for a cute new born instead…

  3. //反對販賣嬰孩的人﹐並不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如把嬰孩交給親友養大或送去孤兒院﹐可見轉讓撫養權本身並非不道德﹐那販賣嬰孩不道德就不成立了。//
    有攻擊稻草人之嫌。既然反對販賣嬰孩的人並不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那麼他們就不是反對「轉讓撫養權」本身,而是反對「有條件轉讓撫養權」了。在他們看,販賣嬰孩之所以不道德,關鍵在「有條件」,並且這個條件是以金錢來衡量。

    //若轉移撫養權是道德的話﹐不論收不收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收了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
    不一定。
    神父行使赦罪的權柄:道德
    神父收錢行使赦罪的權柄:不道德

  4. 唔~ 因為破產而被迫賣仔會是一個法律問題﹐沒有考慮過這點。

    反對販賣嬰孩的人﹐而又同時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這不就正正是我的立場了嗎﹖

    神父辨告解收錢是否道德﹐在中世紀的教會就肯定不是了﹐因為有樣東西叫贖罪卷。

  5. //在中世紀的教會就肯定不是了﹐//
    你的意思是:在中世紀的教會就肯定不是道德了?

    //因為有樣東西叫贖罪卷[券]。//
    贖罪券現在還能不能賣?如果不能,是教會以前不道德還是現在不道德?

    //反對販賣嬰孩的人﹐而又同時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這不就正正是我的立場了嗎﹖//
    這段不是回應我吧?

  6. //販賣嬰孩其實是一個複合慨[概]念﹐可以細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生父母把嬰兒的撫養權交合養父母﹐第二部[份]是養父母把金錢交給生父母。有沒有第二部分的金錢交貿 ﹐並不會影響第一部份是否道德。反之若轉移撫養權是道德的話﹐不論收不收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收了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

    「高買」其實是一個複合概念﹐可以細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顧客把貨品帶離商店﹐第二部份是顧客沒給錢店員。有沒有第二部分的金錢交貿 ﹐並不會影響第一部份是否道德。反之若把貨品帶離商店是道德的話﹐不論給不給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沒給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

  7. // 然則只要不是那孩子的父母,又不是拐又不是搶,那就可以販賣那孩子了。 //

    這不是孤兒院正在做著的事嗎﹖

    // 你的意思是:在中世紀的教會就肯定不是道德了?//

    宗教是一項服務﹐服務要收取費用很合理﹐只要信徒是在清醒下自願奉上金錢。

    // 這段不是回應我吧?//

    改為說某部份反對販賣嬰孩的人怎樣﹐就沒有問題了。

    // 「高買」其實是一個複合概念﹐可以細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顧客把貨品帶離商店﹐第二部份是顧客沒給錢店員。有沒有第二部分的金錢交貿 ﹐並不會影響第一部份是否道德。反之若把貨品帶離商店是道德的話﹐不論給不給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沒給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 //

    對的。如果顧客在店主同意的情況下把貨品帶離商店就是合乎道德(如大贈送)﹐有沒有給錢並不重要﹐重要是顧客有沒有履行買賣(潛)合約的義務。

  8. //如果顧客在店主同意的情況下把貨品帶離商店就是合乎道德(如大贈送)﹐有沒有給錢並不重要﹐重要是顧客有沒有履行買賣(潛)合約的義務。//
    對了,你指出只有符合某些條件下把貨品帶離商店才是道德,而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把貨品帶離商店都是道德。同理,反對販賣嬰兒者認為只有符合某些條件下把嬰孩的撫養權轉讓才是道德(如交給親友養大或送去孤兒院),並不能推論在任何情況下把嬰孩的撫養權轉讓都是道德,更不能據之推論販賣嬰孩也合乎道德,否則就犯了推論失效的謬誤。

  9. // 對了,你指出只有符合某些條件下把貨品帶離商店才是道德,而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把貨品帶離商店都是道德。同理,反對販賣嬰兒者認為只有符合某些條件下把嬰孩的撫養權轉讓才是道德(如交給親友養大或送去孤兒院),並不能推論在任何情況下把嬰孩的撫養權轉讓都是道德,更不能據之推論販賣嬰孩也合乎道德,否則就犯了推論失效的謬誤。//

    某些條件並不能是artibitary rules﹐必需要impartial﹐能夠generalize才是一個moral argument。

    反對者一直只用嬰孩利益作為某些條件的衝量標準。而我指出這個標準並不能說交給親友孤兒院就道德﹐但交給付出金錢的養父母就不道德﹐否則就會是雙重標準的artibitary rules。

    更正詳細版的推論﹕若轉讓嬰孩撫養權合乎某些條件﹐則轉讓嬰孩撫養權合乎道德。若轉讓嬰孩撫養權本身合乎道德﹐則不論是否涉及金錢交易﹐也都是合乎道德。

  10. 你估咁易咩!話轉讓就轉讓倒,話領養就領養倒,要查好多野架!傻佬!真係得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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