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不公義 – PHIL320筆記

歷史中曾經發生不公義的事件﹐如殖民地時代白人移民侵佔土著的土地﹐或者當年八國聯軍搶奪中國文物。當我們說一件歷史事件不公義﹐這其實是一個道德判斷。道德判斷對我們的行為有指引性﹐我們應該防止似類不公義的事件再次發生。對當年不公義事件的受害者作像徵性賠償﹐政府站出來為過去的不公義道歉﹐讓世人不要忘記歷史的教訓。可是有些人認為像徵性的賠償並不足夠﹐應該把歷史撥亂反正﹐要對受害者作出完全足額賠償﹐如白人把土地還給土著﹐侵略國把文物歸還﹐公義才能得到彰顯。可是完全性的賠償有三大問題﹐若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大規模的重新分配只會帶來更多的不公義。

第一個問題是歷史的應然性。物件和土地的擁有權基於歷史性﹐但是現實中沒有時光機﹐不能把回到過去重新開始。若果不公義事件在昨天去年發生﹐我們可以還可以勉強預測歷史原來發展的方向。可是不公義事件在百幾二百年前發生﹐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若果沒有發生不公義事件﹐今天歷史的發展方向會是什麼模樣。或許白人不搶奪土著的土地﹐土著也會自願把土地賣給白人﹐又或者土著在賭桌上把土地輸清光。若果中國文物沒有給運到外國﹐清庭可能自己把文物變賣﹐國民黨可能把文物搬到台灣﹐文化大革命也可能把文物破壞了。再者在不公義事件中﹐除了直接的受害者和侵佔者外﹐間接也會影響市場價格﹐那其他相關買賣也會變得不公義。因為歷史有太多偶然性﹐當中涉及太多未知的變數﹐我們根本不知道什麼才是乎合公義的現狀﹐想重新分配也無從入手。大規模的重新分配會致社會混亂﹐在現實在根本不可行。若果可以克服社會混亂的問題﹐為什麼要拘泥歷史的假設﹐不索性採用更好更平等的分配呢。

第二個問題是擁有權的時效性。根據一般法律和道德的觀念﹐擁有權並非永遠擁有﹐刑事和民事訟訴有追朔期限﹐產權也有逆權侵佔的限制。若果不公義事件發生的年代久遠﹐物件幾經轉手原主人已難以追尋﹐物件的擁有權便屬於持有人。擁有權是建立在擁有人與物件的互動關係之上﹐而非一個恆久不變的外在關係件。一個人對物件最初的擁有權﹐是建立在個人對物件的使用﹐將物件變為個人生命計劃的一部份。當個人失去物件後﹐物件在個人生命中的地位﹐會隨著時間減弱。而同一時間該物件在新擁有人生命中的地位漸漸增加。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原主人會完全失去物件的擁有權﹐擁有權便轉移到新的持有人手上。

第三個問題是擁有權會因為環境轉變而失效。一個人對物件有最初擁有權﹐是基於沒有其他人擁有這件物件﹐而把物件私有化並不會影響他人。可是隨著環境的轉變﹐不再乎合最初擁有權的條件﹐那擁有權隨之亦會失效。例如在某村落中有很多井﹐個人可以擁有某口井的權利﹐禁止其他人在他的井中取水。但當環境轉變﹐村落的井受到污染不能飲用﹐只餘下一口可以使用的井。這時候該井的擁有人﹐並沒有權利禁止他人取水﹐或以天價賣水謀取暴利﹐換一句話說他喪失那口井的擁有權。在土著土地的例子﹐在幾百年前有大量荒野土地﹐在不影響他人的條件下﹐所以土著擁有那片土地。可以現代人口膨脹﹐土地供不應求﹐土著喪失土地的擁有權﹐要把土地拿出來和移民分享。先到先得決定擁有權帶有隨機性﹐亦無視其他人的需要﹐所以不付合公義的原則。

Reference:
Superseding Historic Injustice – Jeremy Waldron

2 thoughts on “歷史的不公義 – PHIL320筆記”

  1. 看來, 三個”問題”都是想說明歷史, 即事件已發生之事經過了較長時間之後, 事件的看法及處理便可會不同了。擁有權或公義亦可能因時間改變。本人對此有幾個提問:

    1. “因為歷史有太多偶然性﹐當中涉及太多未知的變數﹐我們根本不知道什麼才是乎合公義的現狀﹐想重新分配也無從入手。” 這句看來是因為無從入手而唯有放棄, 是不是有點不公義呢? 同理, 是不是無法查的兇殺案就不處理 ? 誰有此權說”這”可以撥亂反正, 而”那”卻是無從入手?

    每個人的行為也是有太多偶然性﹐當中涉及太多未知的變數﹐為什麼我們對那些積犯又是零容忍, 犯事罪加一等量刑呢 ? 我們根本不完全有能力知道一切, 什麼才是乎合公義的, 但我們還是會下個判斷吧。為何對文物的處理及明知的賊贓卻曉以無法追究 ? 什麼是市價等技術問題, 這該由另一些人處理。社會正義又是另一哲學、法律、社會及國際間的課題, 怎可輕放手?

    2. “產權也有逆權侵佔的限制”, 但此限制是原擁有者沒有追究之下讓(如土地)佔用者”使用”了很長時間。土地是不可以隱藏的, 但賊贓是吾仍存於世是原擁有者沒有方法知悉的, 故要追究也是沒有對象可為; 這點與土地的佔用有很大的不同吧。

    而且所謂的新擁有者究竟擁有此等賊贓多久, 而他獲此贓物之時對此物的合法來源有何理解也是很重要的。明知是他國的不法財物而出價購買本身已是犯罪行為, 為何犯罪行為可以因為時間因素而變成合法?只有因時間而不以檢控, 但不予檢控不等同合法。

    加拿大的土地法中有一項是保護合法買家的權益, 即經過合法註冊的物業買賣受地註冊處條例的保障。而土地之原有擁有者可以進行追討, 成功的話由土地基金的保險賠償。同理, 此等非法物品轉移是沒有合法的轉讓; 如果有, 則該是保障了新買家; 但同時它必須保障原擁有者之權益而設保障基金。現況是沒有保障, 那責任不是由原擁有者負責, 而是由新買家自行負責; 此安排有如未有土地註冊條例之前的”合理”安排吧。

    3. “擁有權會因為環境轉變而失效” 這一句有需要討論。一.誰有此判斷權 ? 二.判斷是有何依據 ? 三.”國寶”不同不可或缺的井水吧。前者只是有價, 後者是生存基本。

    “幾百年前有大量荒野土地﹐在不影響他人的條件下﹐所以土著擁有那片土地。可以現代人口膨脹﹐土地供不應求﹐土著喪失土地的擁有權﹐要把土地拿出來和移民分享。” 這句看來很可怕, 因為我住的房子現在可以擁有, 但若溫哥華多來一百萬人, 其他新移民是不是有權來我的家住 ?!!我要把房子拿出來分享 ?? 一.誰有此判斷權 ? 二.判斷是有何依據 ?

  2. 嘩~ 你問得好深。讓我嘗試答答。

    1。懲罰罪犯可以完全不用公義理論來推論﹐改用社會學或控制犯罪成本比較簡單。法律哲學我還未正式讀﹐不過以我所知懲罰罪犯的原因至少可以用三個理論去支持﹐公義只是最常見最古老但最多問題的理論。無法查的兇殺案可以如何處理才能章顯公義﹖查出了當然可以懲罰罪犯﹐但查不到除了繼續查﹐還可以做什麼﹖

    另外課文主要是討論白人搶紅蕃土地﹐文物的那句是我舉一反三自己加上去。至於文物是賊贓或是戰利品﹐又者或如果文物留在中國能不能逃過文革一劫﹐又是另一個問題。

    2. 如何去決定文物的合法來源﹖用誰的法律﹖何時的法律﹖用大清律例還是英國皇法﹖聯合國是二次大戰後才出現﹐國際文物保護法也不過有了幾十年。用圓明院銅像做例子﹐收藏銅像的鬼佬是銅像合法擁有者﹐現在倒像是中國要搶別人的財產。題外話﹐就算要還﹐為什麼還給中共﹖為什麼不是還給滿清政府或中華民國﹖

    3. 答這個問題先要理解何謂擁有權﹐這節課文主要就是用Lockes的擁有權定義。簡單點來說﹐若加拿大政府最初擁有土地的擁有權﹐你不用擔心房子被移民來你家住。你住的房子的擁有權﹐是你用錢向政府買下來﹐亦即是你用創造出來的東西(工作成果)去換取。土著的土地的擁有權不同﹐他們是從古代就霸回來﹐問題誰最初給與土著土地的擁有權。為什麼加拿大的土地不是加拿大政府擁有﹖擁有權是否一定等於先到先得﹖

    Thomas兄﹐其實有很多terms的defintion要很準確﹐如果當一般日常生活的用詞來看﹐很多政治哲學的argument很難去make sense ou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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