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在戀愛問題上,應否堅持「信與不信不能共負一軛」?

答:
 
1. 題目:Re: 各位好!! 
作者:Felix Wan 

> 小弟想問下基督徒係咪一定要同番基督徒結婚架?????? 
> 謝謝!! 

嘩!又是這個老問題。如果有基督教版 FAQ,一定上榜。 

一定?甚麼時代了,基督徒要與非基督徒結婚,誰可阻止? 

如果你想知道標準答案,是這樣的: 

「信與不信,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 6:14) 
保羅的勸告是可以應用在婚姻的,也符合聖經一貫反對與信仰不同者通婚的原則。 

但是同一位保羅,之前又勸過同一個教會的弟兄姊妹,信主的人,不要以配偶不信為原因提出離婚,但不信的人若要離去,也不必挽留。(林前 7:12-16) 

以下是我自己的看法: 

我自己的擇偶條件,是希望另一方不但信主,而且對信仰的看法和我相近,因為我覺得世界觀會影響日後很多的共同選擇。不過有沒有符合條件的人愛我,又是另一回事。^_^ 也許要被迫改變條件的。 

別人要怎樣決定,一般我是不管的。如果有認識的人要問我意見,對於還沒有談戀愛的,我會勸他們尋找信仰相近的對象。對於已在戀愛中的,我覺得可應用哥林多前書的原則,信的一方不要主動提出分手,更應該好好地愛不信的一方。如果不信的一方要離開,也不必挽留。 

這個想法也許不符合主流教會的教導,卻是我最近再看那段聖經的一點領會。不知道其他基督徒有何看法? 

 

2. 題目:信與不信真的不相配!? 
作者:雪山飛狐 

我覺得若用聖經章節去支持自己的說法分云,是很無聊的! 聖經上雖說「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可是為何在哥林多前書七章12-16節中寫道,若有不信的願意跟另 一半同住,那就不要離棄? 

原文那章節是寫給已經結為夫婦的人,原意是不要因為有一方信耶穌,而要與另一半離婚。若真的只是一意孤行的堅持聖經「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這樣的夫妻是做不成的。為何神可以寬容已結為夫婦的基督徒,但未結婚的就是不相配?若一個滿有慈愛的神不能寬恕這些人,這是不合理的。 

你知道「軛」是甚麼用途嗎?「軛」是以往套在兩隻牛的頸上,用以兩隻牛一起耕田用的;但我們是人還是牛?人的彈性是可以很大的,怎能跟這兩隻畜牲比較?當然信與不信的結合,會存在很多問題,如時間(星期日返教會聚會)、金錢(奉獻)……等等。但這些問題真的不能大家包容忍讓,真的完全無法解決?所以信與不信不能相配,只是某些人一廂情願的想法吧了!! 

 

3. 題目:宗教和愛情 
作者:S.C. 

我認為應該先分析不同信仰的人不能拍拖的原因。 

如果說兩人分歧,結合不會有好結果,那麼我要問,基督徒能和非基督徒做朋友、做同事、生意拍擋嗎?另一個問題是,(例如)不同種族的人分歧也可以很大,基督教是否不鼓勵不同族裔的人拍拖? 

如果說聖經禁止,那麼我要問,聖經也說要用石頭打死有婚外性行為的婦女,你是否同意和照做?如 Spong 所言,牧師祝福公路、大廈建成、打獵,卻不祝福兩人相愛? 

那麼我如何看男女朋友間的分歧?首先,人之間有吵架是常事。別說信仰,就是去邊飲茶,用乜牆紙都可以鬧交,如果連小小分歧都容不下,恐怕無人能拍拖。 

其次,純粹信仰是理性以外的(某些人喜歡說超越理性,但這是不明不白的),那麼有什麼好爭?理性以外的意思是,我們根本沒有客觀的方法去驗證或說服對方。 那麼,意圖用客觀的方法去驗證或說服對方必是徒然。如果雙方認為某些問題可分是非,那麼就以理服人咯。如我自己常說,你能說服我,我馬上信教。 

根據本人的經驗,基督教某些人抗拒和教外人拍拖,那是一種很深的情意結。因為不信的人將會受永火。於是,基督教徒就和不相信的親人、外教常有衝突。 

說到這裡,想帶出另一問題。是否拍拖還有得揀,是否父子就無得揀。你們對父母不信,子女信而發生衝突的問題怎看? 

 

4. 題目:回應「信與不信」
作者:筆芯

編按﹕這篇文章乃回應以下網頁內《「信與不信」》一文 ,參看以下連結﹕ 

http://victorian.fortunecity.com/cubist/199/meerkat1.htm
 

戀愛的目的是要找一個人和你一生一世地一起去行走屬天的道路。」 

該篇文章的精粹,盡在上面那一句。 

這句說話表達了怎樣的一個訊息?顯而易見的,該文作者認為戀愛是有「目的」的,而這「目的」就是貫徹基督教信仰。請注意,作者不是用「後果」、「作用 / 副作用」這一類不涉當事人有意識之動機的字眼,而是用「目的」。換言之,戀愛只是一種用以達致基督教教義之要求的工具──各位沒有看錯,在作者心目中,戀愛只是一種工具。 

根據一般人的共識,工具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目的。若人們買冷氣機之目的是求舒適,而A牌子的冷氣機不夠冷不夠靜不夠省電,未能有效達致「舒適」此一目的,好,那就換夠冷夠靜夠省電的B牌子的冷氣機好了,不必留戀A牌子的冷氣機。

如果戀愛變成了工具,那麼,若男 / 女朋友或丈夫 / 妻子不是基督徒,或者一旦不能令他們變成基督徒,就可以將之棄如敝屣,因為他們不能與當事人「一起去行走屬天的道路」,不能達致「戀愛的目的」。此外,若當事人認為自己不可能找到基督徒作為自己的另一半,又沒有把握在找一個非基督徒作 為自己的另一半之後令其信主,當事人此生此世就會放棄戀愛,正如放棄在一個枯井打水一般,因為即使戀愛也不能達致「 戀愛的目的」,做了也是白做。 

把戀愛和戀人工具化,令戀愛從屬於一己信仰之下,根本就是徹頭徹尾的功利主義,而不是愛!連「戀愛的目的是要找 一個人和你一生一世地一起去行走屬天的道路」這種話也敢說出口的人,根本不知道甚麼是愛,更不用說甚麼愛人如己了。 晚生以為戀愛關係 is not a means but an end in itself。認為一段戀愛關係有「一起去行走屬天的道路」這目的之人,他愛的其實不是自己的另一半,而只是自己的信仰而已。

不少教會的官方說法皆持「戀愛之目的乃實踐信仰」之類的論調。上文已經指出這種論調的虛偽、荒謬與不合人情。然而,教會宣傳這種虛偽、荒謬而且不合人情之論調倒是可以理解的──須知教會是為傳教和鞏固信徒之信仰而成立的,它並不是為「讓有情人終成眷屬」而存在。故此,若向教會查詢它對戀愛的意見,無論其答案為何,這答案最終泰半會指向傳教和鞏固信徒之信仰這方面,因為這是教會的使命。假如教會的意見偶爾產生「讓有情人終成眷屬」之後果,這也只是副產品(或贈品)而已。數月前曾有版友在網基版轉貼蘋果日報裡一篇由某牧師所寫,有關信與不信之婚姻的文章。該文提及讓非基督徒配偶在星期日上教會,有助讓其認識另一半的信仰,促進思想交流,令夫妻感情更好云云。晚生同意這番言論,但值得深思的是﹕夫妻要有思想交流,也不必指定在教會進行──比方說,佛教徒丈夫請基督徒妻子上佛堂,也是加深認識一方信仰的機會,但為甚麼該文把「夫妻思想交流」這種本應雙向而平等的關係作「基督徒 => 非基督徒」這單向描述,對「非基督徒 => 基督徒」這方向卻隻字不提? 

由是觀之,因戀愛問題而向教會尋求意見雖不一定無益,但如果以為教會最終會為你和你的另一半之感情而著想,那就未免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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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帶來誤會,大概應該先澄清一下下列各點﹕ 

一. 信仰基督教不一定將愛情工具化 

首先,晚生並非認為信仰基督教、追求絕對精神,或擁有自己的終極目標、超越原則之類的人不懂愛為何物,也不是認為信仰基督教、追求絕對精神、擁有自己的終極目標、超越原則等等皆與"as an end in itself"的愛情有衝突。晚生反對的,只是「把愛情工具化」──無論當事人所抱持的心態是「因為我追求名利,而你有錢有面子, 所以我才愛你」,還是「因為我要找一個人和自己一生一世地一起去行走屬天的道路,而你符合這要求,所以我愛你」,晚生皆不能認同。正如某人當然可 以同時既拍拖又追求正義,但總不會在女友問自己「為甚麼愛上我」的時候,倏地低頭沉默,然後抬頭盯著女友的俏臉,正色道﹕「為了申•張•正•義,我愛你」吧?(嘻嘻,除非強詞奪理,把「正義」解釋為等同「愛她」吧……) 

二. 不同信念和好惡的確可能帶來衝突,不過…… 

其次,晚生承認信仰不同有機會帶來實際相處的問題,正如承認一個喜歡吃辣的人與一個怕吃辣的人一起上館子用膳可能會有點麻煩一般。然而,正如世上總不可能有好惡、想法完全相同的人,若要雙方完全一致才談情,這是不可能的。順帶一提,男女自幼所接受的社教化已大不相同,社會上對男女性別角色的定義也明顯有異。男人女人在精神上、思想上、文化上也有很多不同,持「雙方盡可能一致才能夠談情」的人,在邏輯上恐怕是支持「同性戀比異性戀可取」的。 

三. 超越原則的實用性和必要性(按﹕題外話) 

最後,晚生其實有點質疑「超越原則」的實用性和必要性。人皆同時持有很多不同的價值觀,如「孝順是好的」、「私有產權是好的」等等。這些不同的價值觀混合起來,就型成了一個體系。可是,在體系之中的不同價值觀會在某些場合下產生衝突,比方說,假設(不錯,只是假設)父母患了重病,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服用某種高價的特效藥才有機會痊癒,然而當事人一貧如洗,除非偷錢,否則不可能在短期內確實得到足以購取特效藥的金錢。究竟應偷錢還是不偷?若那位當時人心中的體系同時持有「孝順是好的」、「私有產權是好的」兩種價值觀,他就會因價值衝突而陷入一個兩難局面。然而,決斷還是得下的。為了在遇上價值衝突時作出決斷,很多人就提倡訂立一個超越體系中所有價值觀的原則,作為為不同價值觀排列優先次序的惟一標準。晚生姑且把這一派的看法視作「超越原則論」。只是,就實際上而言,大部份人在面對兩難時,皆不必以惟一的超越原則解決。事實上,只要引用體系內其他並非面臨衝突的任何一條價值觀,經已足夠下決斷。再引用上述的例子,當事人可以引用「面子是重要的」這價值觀,認為若犯法被擒而留案底是沒有面子的事,故此決定不偷﹔或是引用「劫富濟貧,天經地義」這價值觀而決定偷錢。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不一定會認為「面子是重要的」或「劫富濟貧,天經地義」,比「孝順是好的」以及「私有產權是好的」這兩種價值觀有更超然或淩駕其上的地位。這種現象,晚生將之命名為「第三原則現象」。「第三原則現象」在何時才不能成立呢?只有在當事人之體系內的所有價值觀盡皆同一時間互相衝突的情況下,人才不能用「不涉衝突的價值觀」下決斷(因為根本沒有嘛),而要依靠超越原則。問題是,這情況出現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何解?若設體系中價值觀總數為 n,而由於一 般人皆同時持有多得自己也數不清的多不同價值觀,n的值是通常很大的。好了,也就是說,一個人有機會在兩種價值觀之間有衝突的組合總數是nC2,在三種價值觀之間有衝突的組合總數是 nC3……在 r 種價值觀之間有衝突的組合總數是nCr,如此類推。組合的總數越大,間接代表衝突的機會越多。當體系內的所有價值觀皆同時互相衝突,r 的值即等如 n,nCn亦即只有一個組合,機會實在太少了。這就是晚生指出超越原則在解決價值衝突上的實用性和必要性不大的原因(不過,這絕不代表晚生反對人們追求超越原則)。

至於以「信與不信,不能共負一軛」為由,否定不同信仰者的結合有幸褔的機會,可謂不合理之至,玆節錄晚生舊作說明。附帶一提,這新聞組裡與不同信仰者結婚的版友大有人在,當中好像更有幾對經已有兒有女,晚生未嘗聽過半則他們有離婚跡象之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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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生的意見也許很不中聽,但仍然不得不說﹕ 

1. 以登上「一個」山峰比喻夫妻 / 情侶關係並不恰當。一般人所追求的目標大概並非只有「一個」。夫妻二人其中一個目標不合,不代表所有目標不合。事實上,世上從來沒有兩個人的想法是完全一模一樣的,若說其中一個目標 / 想法 / 信仰不合即絕不能產生愛情,那麼世上必定沒有情侶,只有自戀狂。 故此,信仰上有歧見之有情人,同樣可以成為眷屬,也可以有其他精神上的共同目標。見識越廣博,品性越豁達的人,越不 容易視僅僅一個目標為「惟一絕對正確無誤」的。雖然,把一己的信仰絕對化、神聖化、惟一化,然後把他人不同的信念視作次等甚至邪惡,是某些基督徒的毛病,但這不代表所有基督徒皆必須如此胸襟狹窄,難以包容非教徒的伴侶。 

2. 若說二人目標不同,即代表他們必須成為陌路人,不可合作的話,這是不符現實的──老闆的目標是令公司賺錢,員工的目標是升職加薪。兩者目標明顯相異,但這兩個相異的目標卻成為勞資合作關係的有力支柱。當然,這例子中的關係只是「互相利用」,不是「愛」,但世間上(尤其上一輩的人)卻偏偏甚多這一類基於「互相利用」的夫妻。再者,即使是「互相利用」的勞資關係,在朝夕相對下也可以產生感情,何況夫妻? 

3. 若搞不好發展至極端,企圖以宗教把人類的精神塑造至一模一樣,讓人人追求同一個目標,以為藉此即可「消除一切紛爭」,達致人人「真正相親相愛」的話,這是危險萬分的──因為這等如預設「這世界只有善和惡,我們教徒是善的,其他異教徒 / 非教徒是惡的(或至少不及教徒善的)」。若沒有這預設,那就不可能把「以我方的信仰統一人類精神」一事合理化。故此,教徒必須以各種手段傳福音,消除不信的人──古代用火刑殺異端者,現代用朋友、情人、親屬關係這 social control的情感網絡進行感動他人信教,儘管手段有異,單純就「消除不信的人」這精神上而言,兩者仍是一脈相承的。嗯,扯得太遠了,還是言歸正傳。好了,假設夫妻雙方單純是因為對方是虔誠基督徒,能夠「共負一軛」而結合,這對夫妻之間的感情又屬於甚麼性質?很簡單,他們對配偶的情感既然不能乏缺「上帝」以將之合理化,那麼,這對夫妻的情感最終依附的對象就不是對方,而是「上帝」。說得極端一點,假如其中一方某天自以為受上帝感召,要他 / 她殺掉配偶,他 / 她大概會遵旨行事,而且在動手時說不定還會認為殺了配偶是讓對方藉著死成全神旨,是被殺的一方「殉教」的幸福──即使對方萬萬不願意亦然(可與亞伯拉罕甘心奉耶和華之命殺子祭神一事對照)。由此可見,上述的極端例子中,這種單純因為「共負一軛」而結合的夫妻,根本與對方沒有真正的感情可言。「共負一軛」的狀態也許有利於減少衝突,但是不代表可以建立真正的感情,以為信仰 / 信念相同才可以有美滿感情的基督徒以至極端的反基份子,宜乎注意這一點。 

4. 最後要說的是,事先制訂了特定的擇偶條件,然後再按照這標準選擇男 / 女朋友的人,可以說是完全不可靠、不懂維持愛情長久的。這種心態,說穿了,就是徹底的功利主義──比方說,若一個虔誠基督徒宣稱「非基督徒不愛」的話,在邏輯上,那就等如宣稱「一旦愛侶放棄信仰,自己就不再愛他 / 她」。這種有條件(因此不穩定)的「愛」只算是功利主義,不可以算是愛情。換言之,把信仰當成擇偶必要條件的人,根本不懂甚麼是愛,更別說「愛人如己」了。所以嘛,拜託各位千萬別以「不能共負一軛」為由,把信仰當作交友、擇偶的必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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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以這篇文章獻給將會 / 正在 / 已經與不同信仰者拍拖 / 同居 / 結婚的基督徒與非基督徒。 

 

5. 題目:Re: 無結果的感情 - 教徒與非教徒
作者:筆芯

編按﹕本文乃回應以下網頁的文章。由於連結似已無效,故以附錄形式將該網頁的內容刊於本文之後。

http://members.nbci.com/_XMCM/small_yee1/

對該文作者的comment如下﹕ 

1. 讀不熟聖經。只知有林後6:14-15,不知有林前7:12-16。再者,林後6:14-15根本不是特別為男女關係而寫,但林前7:12-16即明顯地針對男女關係而言。兩段經文之間該如何選擇取捨,不言而喻。讀經不通,卻假信仰之名企圖把自己的封閉態度合理化,可恥! 

2. 對另一半的主體性和自由意志視而不見──明明在前文表明男友當初對她如何熱烈主動追求,其後卻說「男朋友是神所賜的」。莫非作者認為男朋友是被神所逼才追求她?抑或是神對男朋友進行mind control要他追求她?雖說謀事在人,成事在天,但即使身為基督徒,最多也只能說「神給與讓我們談戀愛的機會」,卻斷不可以把另一半說成是死物(ie. 死的禮物)一般,可以被隨便「賜」來「賜」去。否則,這就是對另一半不尊重的極致表現。(其實這反映了該文作者在心底裡打從一開始就對男友的想法作某程度上的漠視)

3. 輸打贏要──作為一個基督徒,該文作者深深認同其姊妹所說的「神是會賜最好的東西給你的,既然是神賜,是出於神的國的,所賜的東西一定也是合乎神的心意的,所以祂斷不會賜一個不信的做我男朋友」,實在教人好生不解。翻開《約伯記》,神「賜」給虔誠又善良的約伯的,不是甚麼讓他認同的好人好事,而是家•破•人•亡。除非將「家破人亡」說成是「最好的東西」、「出於神的國的」、「合乎神的心意的」,否則這番言論根本就是妄稱神旨,妄稱神的名。將自己價值觀裡視為「最好」的事物想成是神必會賜予的,有缺憾的就想成是「違反神旨」,事實上亦是一種幼稚的輸打贏要心態,而且頗有唯利是圖的「成功福音」味道,為虔誠的基督徒所不取。(補充﹕約伯不錯是在妻兒慘死後,最終於《約伯記》結局內另外獲得新的妻兒。但讀者若以為這就算是一種合理補償,不妨參看一下《百喻經》譬喻二十「人說王縱暴」,那個「割肉百兩還千斤」的故事,閱後應有另一番反思。)

4. 以偏蓋全──自己與非基督徒男朋友合不來,就將之說成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遍規律,以為所有基督徒和任何非基督徒談戀愛都不適合。以一個孤證就妄想generate一條theory,這在任何一門學科上都是行不通的。光是這新聞裡的「教徒—非教徒」夫妻已經不只一對。作者僅僅把自己關在某一個教會裡,找與自己同一個圈子的人交流,她所找的sample根本就有bias,違反random sampling原則。故此,其推論結果是不可信的。 

5. 唯我獨尊──作者從最初就渴望令男朋友信基督教(「我一心以為主要透過我去把福音傳給他,這樣我們便可以開開心心地一起返教會,一起在主內成長」),顯然沒有考慮過自己受到男朋友的影響而刺激思考,令智慧有新的成長,自己有新的想法,從而對信仰另有一番新結論(姑勿論這新結論究竟是繼續信教還是破門出教,總之有反思必定勝於固步自封)。作者只打算找一個人來認同自己既有的想法,無意虛心作平等的思想交流──若有意作平等的思想交流,就得承認自己有被說服而脫離基督教的潛在可能,但作者壓根兒沒有想到這可能性。雖說基督徒渴望另一半信主的出於一片好心,但非基督徒希望另一半接受自己覺得合理的想法又何嘗是出於歹意?舉凡做過婚姻輔導工作的社工都知道,不對等的溝通關係乃一大良緣殺手。斷定「自己必對,他人必錯」來溝通,就是分手也是自己的錯。 

6. 推卸責任──作者在文中強調她當初決定與這非基督徒拍拖是因為「不知所措」、「心好亂,最後在他的甜言蜜語之下被他打動了」,彷彿自己談戀愛的決定有如老婆婆買千年杜蟲藥一般,都只是被騙的結果!把自己的現況justify,是人之常情,但總不應把這段失敗的戀情之起因完全歸咎於對方身上,自己卻裝出無辜的樣子閃在一旁。 

小結﹕竊以為該文作者的戀愛失敗,主要是self-fulfilling prophecy機制的結果──「非基督徒不適合與基督徒談戀愛」這想法一開始就在作者心底根深蒂固,是以作者最初拍拖時就隱隱然有一種罪疚感,害怕教友非議,更害怕上帝不悅。兩人關係出現大小問題時,作者就第一時間歸咎於「信仰不合」之上,此舉更強化了「非基督徒不適合與基督徒談戀愛」這想法。「非基督徒不適合與基督徒談戀愛」這想法越被強化,她意識到的「因信仰不合而起的問題」就越多。惡性循環之下,終於一發不可收拾。 

作者在文中自謂「那時我還不懂得拍拖」。就該文看來,作者把分手這破局假借至高無上的信仰正當化、合理化,而不知自省,可見她不僅「那時還不懂得拍拖」,連現在也不懂得拍拖。正心、誠意、犧牲、去私欲,這些都是正人君子談戀愛的先決條件,但作者只能藉該文表達一個斗大的「我」,誠可嘆也! 

這類文章有拆散大好良緣,損人不利己之惡,要晚生對之坐視不理,是不可能的。
 
 

附錄﹕網頁原文

給基督徒的話:

這是我的第一段感情,在我而言是深刻極了。我一心以為可以天長地久,自己亦很努力地去維繫。當問題出現時,我也設法去解決、迴避,因為我真的很不想分手。但是……我是基督徒……他卻不是…… 

和他認識是一年半前的事,那時我還不懂得拍拖。他常常借故接近我,吸引我的注意。很快他便對我展開追求。我被他弄得一時都不知所措,惟有一直推搪。但他卻越追越熱烈,常常打電話給我,又約我去街。六、七個月後的一個晚上,他在電話中向我表白,並且說很愛我,很想一生一世地照顧我,叫我給他一個機會。當時我的心好亂,最後在他的甜言蜜語之下被他打動了。我們便開始拍拖。 

拍拖真的很甜蜜,很開心,真是難以形容。他對我很好,常常(乙水)我開心,又經常送些很有心思的東西給我。總之我們的關係是十分親密的。身邊的弟兄姊妹、導師等知道我和他拍拖都有點顎然。其實我也知道經上明明的記著「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林後6:14-15)。不過我覺得事情並不如那般嚴重,而且我們都相處得很開心。雖然他對基督教一點興趣都沒有,但也很遷就我,星期六、日都讓我返教會,返完教會才約我去街,所以我不擔心自己會因為要和他去街而遠離教會,遠離神。縱使他不能陪我返教會,我亦不太介意,因為我的教會生活和感情生活都很開心。他那樣的遷就我,諒解我,使我不去理會其他弟兄姊妹的勸告。因為那時的我覺得自己已經好幸福。我對我們的將來是充滿盼望的。 

我很清楚神是愛我的,祂賜給我健康、溫暖的家庭、身邊的好朋友等等。神是我心中的等一優先,不過我不敢讓他知道,怕他不明白,會不高興。我的一位好姊妹和我說過「神是會賜最好的東西給你的,既然是神賜,是出於神的國的,所賜的東西一定也是合乎神的心意的,所以祂斷不會賜一個不信的做我男朋友。」我一聽之下覺得她說的很對,但或許我真的很愛他,所以我會覺得,神的心意是想藉著我的見證帶他信主。我不知那時是否在自己騙自己,總之我相信他是神安排給我的。所以我便加倍的努力,希望自己的靈命有長進,希望自己的生命是一個好的見證,希望自己有能力帶領他信主。所 以我對他的愛日深,對主的愛也日深。

開心的日子真的記得很清楚,因為兩三個月後便發覺有問題。他對我開始有要求,而且有暗示要我不返教會去陪他。雖然未講出口,但我知道他在遷就我返教會時,心裡是不高興的。我開始覺得有壓力,因為對於一個身為基督徒的我而言,男朋友是神所賜的,我會覺得神的優先是高於男朋友的優先。當我愛主日深,我就越能肯定這一點。為了要帶我男朋友信主,我要在主裡學習,做個好的基督徒,不可以為了陪他而不返教會。這樣我就左右做人難:我返教會,會覺得有壓力,自己不能專心的仰望神,因為我有所牽掛,他也不高興;我陪他,自己就會遠離神——一個不返教會的基督徒怎可以領人信主?她怎可以有聖靈的力量去活出基督的樣式?她可以自己做一個好的見證麼?這樣我便不能帶他信主。我察覺得到,我和他的價值觀是那麼的不同,在道德等的問題上更見分歧。有很多事情我覺得有問題,他則認為無所謂,只要開心就可以。他跟本不能明白我的想法,更莫講說認同(神是第一優先)。我開始覺得我和他之間存在著一點距離,有一條刺在我的心裡。  

當兩個人一起相處,在一個問題上有不同的看法時,不是其中一方忍讓另一方,就是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並且改變自己的想法。正如其他情侶一樣,我和他在性格及處事上有出入,愈相處久出入就愈見明顯。但我很介意的並不是這些問題,這些問題容易一點去解決。我介意的是另一些的。我很愛主,也很愛他。我的確不可以放棄教會生活,特別是在後來,我在教會中有事奉,就更要堅持這點,不可以為了他而缺席,因為這樣的話,神會失望,自己也對不起神。可惜他由始至終都不接受這點,又忍讓不了。主的優先高於他,這點我不想再講,因為大家都會明白我,也明白他為何妒忌神在我心中的 地位高於他。有時我和他一起時,在其他朋友面前說謊,可能只是為了一點小事,或小小的益處。於是我也是說謊者。我真的覺得很有罪疚感,但他只覺得人人都是這樣,小小的謊話不是惡意的,不須這樣。總之,我在想,若果他是基督徒,有基督的心,就會明白我理解我。很多很多(以上只是一少部分)的問題都會變成理解諒解,我們也會開心很多。至少兩人的價值觀、人生觀等都有聖經去支持,有聖靈的指引,是會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磨擦,以及衝突。我相信有我類似經驗的弟兄姊妹會明白我的感受。我的而且確是很辛苦,心裡很矛盾,很不好受。平日見到他時嘻嘻哈哈,倒不太覺得問題的存在;但當獨自一人,靜下來想想時,就心沈甸甸的。見到面時的嘻嘻哈哈,是表面的快樂,跟本不能填補我和他心靈上的空隙。我很想哭。我知道弄得這樣的結果,是由於我當初犯罪所致,是由於我天真得去愛一個非基督徒……

一如我先前所說的,我一心以為主要透過我去把福音傳給他,這樣我們便可以開開心心地一起返教會,一起在主內成長。但原來領人信主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有聖靈的幫助,神的時間,神的安排。帶男朋友信主就更難,因為一開始與他一起時,我已知他是非基徒,所以很難去改變他。有人甚至說由「外人」帶他/她信主比他的女朋友/她的男朋友更為容易。與他開始便是接納了他,他根本不會有空間給你去改變他。外人就反而可以有討論基礎。所以,我想我的假設是錯的了。 

在早一陣子,我的教會有夏令會,我有機會在camp site附近傳福音,真的很興奮。那是我第一次在街上傳福音,我帶了一個小朋友信主,感謝主!那天我很開心,便打電話給他。可是他卻不明白我的感覺,他只是「嗯」「哦」的,覺得只是一件普通事。那一刻,我覺得他不明白我,不明白我結了第一個果子的喜悅。我在靈命成長上又上了一層樓,這是每一個基督徒所渴望的。如今我成功了,可是卻不能與他分享。我眼前出現了一個分岔路口,我覺得我和他是要行不同的路,我要在主裡成長,但是他不可以在這條路上陪伴我,反而是他走他的路,繼續吃喝玩樂。那天晚上,我由好開心變得好不開心,我見到我們的將來會是我有我進天堂路,他有他往地獄門。他不容讓我去改變他,除非我不是她的女朋友,而是他的其中一個朋友,這樣大家討論信仰問題會容易一點,因為少些壓力。那時,我已明白弟兄姊妹所勸我的,我的確是很辛苦,盡管開始的幾個月是好開心,我也不信他們所勸我的。 

我很愛他,但我們是不會有結果的。雖然在他的眼中,我們之間沒有大的問題,但在我眼中,在姊妹們的眼中,在神的眼中,他不能令我的心靈深處得到安慰、滿足,他只能做一個別人眼中的男朋友。我不想大家以後辛苦,後悔,所以我便忍痛作了這一個決定。

分手了,雖然很不捨得,但我卻能更專心的仰望神,相信祂也會為此歡喜。分手後的我,發覺自己在思想上,在靈命上都長大了。我不再偏離神,我再次轉向神,投入主的愛中,祂必定會醫治我的傷痛。  

分手後,我開始與弟兄姊妹討論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拍拖的問題。作為一個過來人,我發現身邊很多與非基督徒拍拖的姊妹都說好辛苦,早知的話她們都不會這樣做,而且很多都是分手收場,或是女的遠離了神。縱然她們初初開始的時候,都是很甜蜜的。有一個拍了四年終於忍受不了,最終分手。人生有幾多個四年?她把自己最青春的那四年奉獻了給一個令自己辛苦的人,而且得罪了神,她流著熱淚對我說真的好後悔。有一個姊妹,是另一間教會的,她的男朋最終都勉強信主,但並不投入,只是名義上的基督徒。雖然有時是一起返教會,但是他沒有成長,彼此的靈命不能交流,那又何必呢?其中一個姊妹講了一句,令我非常深刻的:「若果有得再揀過的話,我一定唔會同佢係埋一齊。我以後都只會揀基督徒。」  

基督徒是要愛世人,但那種愛不是拍拖的愛。我們不與非基督徒拍拖並不等如我們不愛他們。當我們去拍拖的時候,一定要明白神的心意,緊守神的道。我實在傷得太深,所以想與大家分享,免得大家和我一樣。

一個導師說,我們在一開始的時候應小心,不可叛逆神。特別是在感情方面,基督徒是應該很認真地去處理感情的,不可以玩玩下,要冷靜地想清楚,特別是很容易被眼前的情慾埋沒了理智的姊妹們。

未試過拍拖的女仔都好想拍拖,所以好多時會在未弄清楚什麼是拍就去拍拖。特別是初戀,被人(乙水)幾(乙水),乜都唔識就學人開始,仲妄想可以天長地久,因而極力維繫,以為一起的時候開心就足夠,這就實不成熟的表現。那麼輕易的開始,那麼天真的愛情觀,結果只有大家辛苦。唉!(乙水)幾(乙水)就心軟……女仔真係蠢,特別是開始初戀的女仔。

不要為拍拖而拍拖,不要被甜言蜜語所哄而糊亂開始。可惜,這是姊妹的軟弱。

請與你身邊的弟兄姊妹分享這網頁吧!

 

6.

題目:從聖經角來看「信與不信不可同負一軛」
作者:eli
文章提供:筆芯

(編按﹕原文刊於以下網頁
http://www.fhl.net/2k0214/bnb2.htm

有一次和人討論這問題,做了一點功課,給大家參考,希臘文的字形不會弄,大家將就一點吧。^_^

哥林多後書6章14∼18節、7章1節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

哥林多後書5章11節∼6章13節

我們既知道主是可畏的,所以勸人,但我們在神面前是顯明的,盼望在你們的良心裡,也是顯明的。......哥林多人哪,我們向你們,口是張開的,心是寬宏的。你們狹窄,原不在乎我們,是在乎自己的心腸狹窄。你們也要照樣用寬宏的心報答我。我這話正像對自己的孩子說的。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不適合用來作為信主者與信主者不能結婚的根據。這段經文的原意,應該是在強調「信主者是被神分別出來的」,所以被神分別出來的人,不應該再沾染被神視為污穢的事。保羅講這段話的原因從前文可以看到,他受哥林多人的攻擊,雖然沒有指明當時的情況,但從哥林多後書5 章12節及6章12節可以看到一點痕跡,他被憑外貌及心腸狹窄的人攻擊。保羅陳述他服事的經歷後,話鋒一轉,談聖潔的原則,實際上是突顯了哥林多教會的不聖潔。

在新約聖經關於婚姻教導的主要經文:以弗所書5章22∼33節、歌羅西書3章18∼19節、哥林多前書第7章。

聖經以弗所書及歌羅西書所談的是已經在婚姻狀況中,夫妻的相處之道。哥林多前書7章討論關於婚姻的各類問題。包括:

(1-7)夫妻相處之道
(8-9)未婚者及寡婦不能自制情慾,最好結婚
(10-16)已婚者不可以信仰的理由離婚
(17-24)要守住神所呼召的身份
(25-35)對未婚者及守寡者進一步的教導-不要讓婚姻的問題影響服事主
(36-38)父母對女兒出嫁的處理
(39-40)寡婦可以再嫁,但要嫁給信主的。但保羅個人意見認為最好的是守節

這章聖經裡保羅承認有他個人的主張,但在這些個人的主張中,他並沒有強求別人要像他一樣。這段經文包含的情況有幾種:未婚或不結婚的基督徒、結了婚但配偶是非基督徒、基督徒寡婦(也可以包括鰥夫)的結婚對象最好是基督徒。

沒有足夠的經文支持基督徒不可與非基督徒結婚的立場,39節「只是要嫁......主 裡面的人」:原文單作「只是要在主裡面」。按照原文的意思,這句話可以有兩個不同的解讀:

1. 如同合和本的翻譯,要嫁在主裡面的人
2. 要按照主的心意嫁。

對第二種解讀,可以容許跟非基督徒結婚,但身為基督徒的一方要持守主的心意(神對基督徒聖潔的要求),就如同哥林多前書7章12∼16節所說的。

神對基督徒的聖潔與服事的要求,從哥林多後書5、6章,及哥林多前書7章查考,有一些地方要注意:

1. 神在乎基督徒的聖潔(哥林多後書6章14節∼7章1節),神要基督徒跟不信的配偶 維持婚姻(哥林多前書7章12∼13節)【不信的配偶不等於不聖潔】

2. 神要基督徒以聖潔去影響不信的配偶,使他們也有機會聖潔(哥林多前書7章 14∼ 16節);神把「勸人與他和好的職份賜給我們」(哥林多後書5章18節)【基督徒領人歸主的使命也包括在婚姻生活中】

聖經哥林多後書6章14∼16節在說什麼?基督徒跟不信的人不能做什麼?經文版本的比較:

聖經哥林多後書6章14節
和合本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
新譯本 你們和不信的人不可共負一軛,義和不法有甚麼相同呢?光明和黑暗怎能相通呢?
希臘文 Mh; givnesqe eJterozugou'nte" ajpivstoi":tiv" ga;r metoch; dikaiosuvnh/ kai; ajnomiva/ h] tiv" koinwniva fwti; pro;" skovto"_
聖經哥林多後書6章15節
和合本 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
新譯本 基督和彼列怎能和諧呢?信的和不信的有甚麼聯繫呢?
希臘文 tiv" de; sumfwvnhsi" Cristou' pro;" Beliavr, h] tiv" meri; " pistw'/ meta; ajpivstou_
聖經哥林多後書6章16節
和合本 神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
新譯本 上帝的殿和偶像怎能協調呢?
希臘文 tiv" de; sugkatavqesi" naw'/ qeou' meta; eijdwvlwn_

這一段話只有一個重點﹕「你們和不信的人不可共負一軛」(新譯本在這句話的翻譯比合和本準確)。


這一個點用五種情況來解釋:

一、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義和不法有甚麼相同呢;   
tiv" ga;r metoch; dikaiosuvnh/ kai; ajnomiva/

原文字義: tiv"--什麼? ga;r--因為 metoch --合夥 dikaiosuvnh/--義 kai;--和 ajnomiva/--不法  {metoch --合夥}這個字是複合字,由一個介詞[共同]和一 個動詞[持有]組成,這一句話所要表達的情況是:公義和不法不可能共同持有。

二、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光明和黑暗怎能相通呢;   
h] tiv" koinwniva fwti; pro;" skovto"

原文字義:(相同的字不再重覆) h]--或者 koinwniva--同有之分,相通 fwti;--光明 pro;"--接近、靠近 skovto" --黑暗,這一句話所要表達的情況是:光明和黑暗不可能同時存在。

三、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基督和彼列怎能和諧呢;   
tiv" de; sumfwvnhsi" Cristou' pro;" Beliavr

原文字義:(相同的字不再重覆) de;--並且 sumfwvnhsi"--同聲相和,一致同意,這個字是複合字,介詞『同在一起』加上名詞『聲音』。 Cristou'--基督 pro;"--接近、靠近 Beliavr--彼列(發音直譯),這一句話所要表達的情況是:基督跟彼列(撒旦)不可能有共鳴(彼此同意)。

四、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信的和不信的有甚麼聯繫呢;   
h] tiv" meri;" pistw'/ meta; ajpivstou 原文字義:(相同的字不再重覆)

meri;"--份 pistw'/--相信的 meta;--與 ajpivstou--不相信的,這一句話所要表達的情況是:信主的和不信主的不可能得著一樣的(福)份

五、神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上帝的殿和偶像怎能協調呢;   
tiv" de; sugkatavqesi" naw'/ qeou' meta; eijdwvlwn

原文字義:(相同的字不再重覆) sugkatavqesi"--這是一個複合字,『同在一起』加『安置下去』 naw'/--殿 qeou'--神的 eijdwvlwn--偶像,這一句話所要表達的情況是:神的殿裡面不可能安置偶像。


這五個比喻以非常絕對化的口氣強調「你們和不信的人不可共負一軛」,為了聖潔的緣故,被神分別出來的人,是不能跟屬撒旦的(狀態、做法、想法、意見、下場) 在一起,若把這樣的經文作為婚姻的原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七章的教導會是矛盾的。屬神的人是被神從罪污中分別出來的,神恨罪惡卻愛罪人,若以神恨罪惡的態度來待還沒信主的人,恐怕基督徒不但在婚姻上,連在生活的各個層面上(上班、購物、求學)都不可以跟非基督徒有所接觸,否則就是違背聖經的原則了。

(本文作者為教會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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