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香港

最低工資的爭論(三) – 最低工資的矛盾

上兩篇文章用經濟學說最低工資﹐最後這篇我打算換個角度﹐討論最低工資在理論上的問題。經濟學我是門外漢﹐但好歹也算是半個哲學生。這次我跳出經濟學的層面﹐檢視最低工資背後政治理念的否合理。最低工資的支持者﹐大多數是左傾政治思想的信徒﹐他們認為工人收入低於生活所需﹐受到無良顧主剝削﹐造成社會不公平﹐最低工資可以為貧窮劃上句號。哲學講求邏輯理性﹐每個用詞也清楚介定﹐才能夠得出合理有意義的結論。若果推論不合邏輯﹐言詞含混有誤導成份﹐就只是口號式的廢話。

右派與左派的政治思想﹐其中一個最大的分別﹐是在於如何去介定何謂公平。究竟生產力高收入高是公平﹐還是人人收入均等才叫公平呢。最低工資支持者認為﹐工人收入低就是不公平。可是若果有最低工資﹐工人生產力多寡與收入脫勾﹐這又是否公平呢。有些工作的薪金過低是事實﹐可是這些工作可能真的生產力很低﹐低到不足以抵消工人的生活開支。工作時間長甚至勤力﹐並不等同生產力﹐生產出來的商品或服務不一定有人要﹐若有人要也不一定買到出足夠生活的金錢。試想象一個古代的農村經濟﹐有些農夫生產很多糧食﹐可以有多餘的糧食去和其他人交換物件。可是有些農夫生產糧食很少﹐有時連自己也餵不飽﹐那個農夫要挨餓又是否不公平。還是有多餘糧食的農夫﹐要無條件去餵飽其他吃不飽的農夫才叫公平。當然站在人道立場﹐我們也不希望見到其他人挨餓﹐把自己多餘的分給別人﹐只是這叫作善心而不是叫公平。

有些最低工資支持者會說﹐工人要賺到足夠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工才算公平。好吧﹐讓先假設我們接受這個公平的定義﹐看看會申引出什麼問題。最低工資支持者看來忘記了一點﹐失業工人和領綜援的人也是人﹐若果工人要有足夠基本生活需要的才算公平﹐言下之意是否沒有工作的人就不需要基本生活需要。這算不算歧視沒有工作比低收入工人更貧窮的那群人﹐不用理會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任由他們餓死呢。好吧﹐讓他們修改公平的定義﹐改為每個人也要有足夠基本生活需要的入息才算公平。用這個新的公平定義沒有雙重標準﹐不過又會帶出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若最低工資等於基本生活需要的話﹐綜援金額也要增加至最低工資的水平﹐才算付合公平的原則。咦~ 最低工資等於綜援金額﹐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白痴也看到有問題。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最低工資支持者說謊﹐最低工資其實比基本生活需要為高。至於最低工資能否為貧窮劃上句號﹐大慨只有全部人有工做﹐零失業率的情況下才做到﹐基本上即是沒有可能發生。說最低工資可以為貧窮劃上句號﹐又算不算是跨大效益﹐刻意誤導市民呢﹖

人類是理性動物﹐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無可厚非。在最低工資有人工加的基層是直接受益者﹐他們支持最低工資不難理解﹐天下間那有不想加人工的打工仔。另一邊廂請工人的老闆反對最低工資也很正常﹐那有老闆會想成本上漲影響生意。可是有些最低工資的支持者﹐基本上他們人工高加薪沒有份﹐他們支持最低工資的理由就很令人費解。若他們以為最低工資的成本全數由老闆支付﹐他們未免太過天真﹐簡直是向老闆與虎謀皮。若他們明知最低工資會導致消費開支增加﹐那麼支持最低工資豈不是與自己荷包作對。 或許他們有些人特別有正義感﹐認為工人有公平的收入比商品服務便宜重要。若他們真的這麼想﹐認為工人薪金過低工不合理﹐他們不用等最低工資立法﹐他們在購物或使用服務時﹐大可以給服務員大額小費﹐彌補市場價格與他們心中認為公平人工的差額﹐用實際行動去支持最低工資。可是綜觀支持最低工資的人﹐看不到有人主動支付差額的小費﹐莫非他們在講一套做一套﹐到真正付鈔時就打鼓退堂的偽善者﹖

怪不得最低工資的支持者口號叫得漂亮﹐卻找不到什麼合理的理由﹐去推翻反對最低工資者的質疑。支持者可以完全無視最低工資理論內的重重矛盾﹐非理性地盲目支持﹐要與他們說道理分析最低工資的利弊﹐大慨比說服老闆接受最低工資還困難。

最低工資的爭論(二) – 最低工資誰勝誰負

上文說到香港是否應推行最低工資﹐應該取決於客觀的經濟分析﹐細心衡量後果的利弊。若最低工資利多於弊﹐自然應當盡快立法。若最低工資弊多於利﹐則要應趨之避吉不要立法。支持者的論據很簡單﹐最低工資可以增加基層收入﹐幫助生活貧困的窮人。反對者則多引用經濟理論﹐指出最低工資會引至失業率上升﹐令基層中競爭能力較低的一群失去工作。正反相方也引用外國的數據﹐可是數據的結論兩極分化﹐大慨外國其他經濟因素(如稅率﹐福利﹐工作種類)與香港不同﹐很難在數字上作直接比較。我不是經濟學家﹐僅在大學修讀過幾課﹐不過最低工資對誰有利對誰有害﹐可以用簡單的經濟常識去推理。只是我沒有詳細的經濟數字﹐就算有也未必看得懂﹐益處能否抵消害處﹐這要留給經濟學家去解答。

先說那是工作需要最低工資﹐當然不會是高薪厚職的專業人仕﹐ 也不會是自負盈虧的大中小商人﹐需要特別知識的技工也不大可能。最低工資影響的工作﹐多數是低技術的體力勞動工作。若果工作要求有一定程度的技術﹐又或者需要多年相關工作經驗﹐工人本身的知識是生產力的重要因素﹐顧主轉換工人要付出額外成本﹐工資必定在高於最低工資。只有手板眼見的工作﹐顧主可以輕易替換工人﹐工人淪為純萃販賣勞動力的商品﹐顧主才可以以低於最低工資請人。這些工作通常在服務性行業﹐ 例如保安﹐清潔﹐收銀﹐待應﹐地盤﹐打雜等。從報紙所見那些工人的平均時薪只有十多元﹐而支持立法的團體提倡的最低工資大約三十元﹐人工的升幅接近一倍。推行最低工資﹐工人收入增加﹐ 我們需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到底加人工的錢從何來﹖

很多支持最低工資的人﹐很多一廂情願地以為那些顧主在剝削工人﹐加人工的錢自然在顧主的營利中扣除。沒有顧主會自願損失盈利﹐反正其他顧主的人工成本也同樣上升﹐不怕其他競爭對手割價拎生意﹐大可以把人工成本完全轉嫁消費者。推行最低工資﹐大慨所有服務會全線加價﹐加人工的成本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亦是即基本上等於全港市民。除了直接受惠最低工資收入增加的工人外﹐甚他市民的生活質素恐怕會有所下降。收入高於最低工資的市民或許還可以擔負得起﹐最多只是減少服務減少消費。可是比基層工人生活還貧困的綜援人士﹐恐怕在百物騰貴物格高漲下﹐生活開支會百上加斤。最低工資影響物價帶來通漲﹐就算不計有可能增加的失業人口﹐綜援金額也要提升才能夠保持生活質素﹐這一來政府開支必然增加﹐恐怕要加稅才能收支平衡。最低收入的工人大慨不用納稅﹐稅收自然從其他人工較高市民的荷包而來﹐進一步打擊他們的消費意欲。我不知道市民的生活開支會上升多少﹐會不會帶來經濟放緩甚至衰退﹐最終令最低工資工作的需求減少﹐增加最低工作工人的失業率形成惡性循環。這個問題要經濟學家去回答﹐但在最低工資立法前﹐支持者有責任給香港市民一個明確答案。

也許最壞情況不會出現﹐人工只是經營成本的一部份﹐租金維持不變﹐原料也只是運費的部份上升﹐市民開支不會增加太多。可是我們也要考慮﹐最低工資對不同類型的企業的不同影響。最低工資對高技術高資本的企業影響不大﹐反正也沒有多少員工需要加人工去付合最低工資。低技術勞動力密集的企業﹐將會是最低工資的重災區﹐他們的經營成本很可能會大幅跳升。就算人工開支只佔10%﹐最低工資後人工支出倍增 ﹐經營成本就一下子升10%。那些企業可能只有幾個百份點的利潤﹐原本勉強有賺倒過變成蝕錢。高技術企業受到影響較少﹐在最低工資下有相對優勢﹐加價幅度可以定得比低技術企業低﹐能夠主動出擊搶佔市場。低技術企業受到成本上升和收低下降兩面夾攻﹐恐怕會有很多會難逃被市場淘汰的命運。若低技術企業挨不下去唯有關門大吉﹐那些低技術工人只好加入失業大軍。高技術企業市場佔有率增加﹐技術人材和機械的需求上升﹐帶動整個新興科技產業的發展﹐說不定反而有利香港經濟。雖然與最低工資的原意背道而馳﹐但簡接推動科技發展也不是壞事。

最低工資的爭論(一) – 最低工資與經濟學

在剛剛完結的香港立法會選舉中﹐有關最低工資的立法成為熱門的競選議題。報章和網上討論區﹐在很多人在談論這個議題﹐正反相方的論點爭持不下。我看了很多有關討論﹐很奇怪討論焦點大部份集中在失業率上。反方引用經濟學理論和數據﹐力證最低工資必然會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支持最低工資的一方﹐有些略懂經濟學的支持者﹐很老實地提出反證﹐羅列其他國家的數據﹐質疑反方結論的合理性。不過有更多支持者﹐只懂喊喊左翼口號﹐控訴工人受到無良顧主剝削﹐說主流經濟學敵視基層。他們盲目地追隨政治理念﹐卻連基本理性思維能力也欠奉﹐幸好他們不是社會的主流民意﹐不然可能會重演共產解放年代暴民政治的悲劇。

我不是經濟學家﹐我不知道若最低工資立法﹐失業率會上升多少。我們可以質疑某經濟學家的推論是否正碓﹐也可以質疑他的政治背景﹐看看他有沒有刻意誤導市民﹐但我們不能夠質疑經濟學本身是可信性啊﹗對於最低工資的支持者﹐當一些經濟學結論不合他們心意時﹐他們不是去詳細檢視推論﹐而是一刀切地推倒經濟學。若連經濟學本身也否定﹐那我們還有什麼工具去衡量預測推行最低工資的後果呢﹖總不成說我覺得工人受到剝削﹐只看眼前短線的成績不問長遠後果﹐就盲目推行自以為是公義的政策吧。

經濟理論本身只有分成立或不成立﹐分能或不能解釋和預測現實。我們不用理會題出經濟理論的經濟學家的政治背景﹐因為經濟理論可以客觀地以事實來驗証。若說主流經濟學有問題﹐就必需要提出有力的反證﹐單單批評經濟學家有政治目的﹐只不過犯了因人癈言的謬誤。當然正如主流物理學﹐主流生物學一樣﹐主流經濟學也不一定百份百準確﹐當然會有改善理論的空間﹐不然人類的知識那有進步的空間。可是若果說主流經濟學只服務有錢人﹐就淪為與基督教徒批評進化論有分別了﹐兩者同樣也是沒有跟據沒有道理﹐既非理性的不願接受現實﹐亦不肯花功夫了解事實改進理論。若果某些經濟學家引用的理論和數字出問題﹐正確的反對方法是指出數字或理論的錯誤﹐而不是犯人身不相干謬誤﹐說某某經濟學家是大商人的走狗﹐所以我們不用聽他們反對的理由﹐更加不是一籃子地否定經濟學本身。

最低工資的討論﹐常常停留在低層次的失業率問題上打轉﹐怎麼不跳出經濟學技術性的爭拗﹐去探討更深一層的問題呢。假若我們不知道最低工資會帶來什麼後果﹐那社會願意付出多少成本去推行最低工資呢﹖先討論好理論價值取捨上的問題﹐清楚劃好接受或反對的界線﹐技術性問題可以留給專家解決﹐讓他們慢慢研究技術性的問題也不遲(如失業率﹐工時﹐領綜援﹐生產力的升降)。舉例說﹐若果失業率只是上升一兩個百份點﹐但堅尼系數大幅下降三成﹐那沒有理由不接受最低工資。可是反過來若失業率或通脹大幅上升﹐基層的生活又沒有實際的改善﹐最低工資到頭來損害一般市民生活﹐只肥了少數既得利益者﹐那我們就不應該接受最低工資了。

最低工資的爭論(二) – 最低工資誰勝誰負
最低工資的爭論(三) – 最低工資的矛盾
最低工資的爭論(四) – 最低工資與經濟理論並沒有衡突

形同虛設的語言歧視

香港立法會最近通過《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本來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是好事﹐世界大多數先進國家也有相關法例。可是其中有關語言歧視的條文甚具爭議性﹐從報章上說該法例規定﹐各公私營機構要為少數族裔提供翻譯服務﹐否則便是語言歧視即屬違法。政府原先為安撫商界的不安﹐提出豁免語言歧視修訂條文。豈料竟然被立法會否決修訂﹐引起報章評論和各界的反彈。

其實政府提出的豁免語言歧視修訂條文﹐只不過是做場戲安撫商界的不安。若果細心閱讀種族歧視法例﹐就會發現法案根本不可能引起商界擔心的問題。法例只規定公私營機構要提供翻譯服務﹐但沒有規定翻譯服務必需是免費。其實各機構只需要設有應對少數種裔顧客的機制﹐如提供外判翻譯服務的連絡資料﹐就已經合乎法例的規定。

法案中對種族歧視的定義中﹐第三至五點中清楚例明﹐若果拒絕服務少數種裔的理由﹐是因為會引至成本上漲或影響作業流程﹐是可以豁免在種族歧視的定義之外。所有商界擔心要提供無理翻譯的情況﹐根本不足以構成種族歧視。當然這幾項並非自動豁免﹐需要經過法庭按個別情況作出判決。若果公私營機構真的被告上法庭﹐以他們的財力聘請資深大狀打官司﹐運用這幾項豁免條文免責不是難事。只要頭幾宗官司勝訴建立先例﹐要求供翻譯服務的語文歧視就形同虛設。政府提出修訂條文﹐只是把法案豁免得清楚明白﹐以免日後打官司浪費無謂的金錢罷了。

膚色種族是先天決定﹐是沒有人可以改變的事實﹐因此若以這些作為門檻標準﹐不乎合公平原則所以構成歧視。但語言是可以後天學習﹐在香港不懂中英文溝通困難生活不便﹐就只能怪自己為什麼不好好學習中英文﹐不能怪責人家不懂說你的土話。政府與其立法規管語文歧視﹐倒不如更改移民條例﹐來港居住的外國人必須接受語文評核﹐要懂得基本中文或英文才獲發簽證﹐徹底解決語文歧視的問題。在香港居住的少數族裔﹐若果不肯學習香港的語言﹐適應融入香港的生活﹐那他們留在香港做什麼﹐不如乾脆回老家算了。政府沒有責任為少數種裔提供翻譯服務﹐尤其那些不會為香港帶來經濟利益的少數語言﹐簡直是浪費納稅人的金錢。成日講民主不如搞次全民公投﹐看看香港有多少人願意支付少數種裔的翻譯費用﹖

參考資料﹕

Race Discrimination Bill – Part II – Section 4

Racial discrimination
(1) In any circumstances relevant for the purposes of any provision of this Ordinance, a person (“the discriminator”)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other erson if—
(a)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at other person, the discriminator treats that other person less favourably than the discriminator reats or would treat other persons; or
(b) the discriminator applies to that other person a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which the discriminator applies or would apply qually to persons not of the same racial group as that other person but—
(i) which is such that the proportion of persons of the same acial group as that other person who can comply with it is onsiderably smaller than the proportion of persons not of that racial group who can comply with it;
(ii) which the discriminator cannot show to be justifiable rrespective of the race of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pplied; and
iii) which i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other person because that person cannot comply with it.
(2)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b)(ii), a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is justifiable either—
(a) if it serves a legitimate objective and bears a rational and proportionate connection to the objective; or
(b) if it is no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for the person who allegedly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other person not to apply the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3) In determining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2)(b) whether it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for a person who allegedly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other person not to apply a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any relevant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may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cluding those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4).
(4) The circumstances that may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a) the nature of the benefit or detriment likely to accrue to or be suffered by, or the likely impact on, all persons concerned;
(b) an estimate of the proportion of persons likely to benefit out of all the persons concerned, if the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is not applied;
(c) whether any activities of the person who allegedly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other person will be disrupted if the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is not applied and, if so, the extent of the disruption; and
(d ) whether the person who allegedly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other person will need to provide additional services or facilities or incur additional expenditure (including recurrent expenditure), if the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is not applied.(5) Nothing in subsection (3) or (4) is to be construed as requiring the person who allegedly discriminates against another person or any other person concerned to confer any benefit, suffer any detriment, provide any services or facilities or incur any expenditure which the person or that other person (as the case may be) is not otherwise required to confer, suffer, provide or incur.
(6) It is declared tha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segregating a person from other persons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at person is treating that person less favourably than the other persons are treated.

老字號小店的生存空間

在討論舊區重建時﹐很多人對服務街坊多來的老字號小店﹐總有一份不切實際的浪漫幻想。他們總是為老字號小店﹐不能在再今競爭激裂的市場生存﹐感到莫名奇妙的惋惜和傷感。他們一邊享受商品工業化價格下降帶來的成果﹐一邊留戀著老店價錢便宜商品獨特的品味。可是他們卻沒有察覺到﹐他們心中追求的老店是不可能存在的幻像﹐要馬兒好又要馬身不吃草。

商戶在市場上的生存空間不外兩個﹐一是行薄利多銷(low margin high volumn)的路線﹐工廠式生產和大型連鎖店﹐犧牲多元化換取數量上的經濟效益﹐賺取一般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利潤。另一個方法是專攻高檔市場(high margin low volumn)﹐利用產品的特色設計去穩佔市場上遊位置﹐賺取有閒錢負擔獨特個性品味的利潤。當然市場還有高利潤高銷量的國營專利企業﹐但那是違反自由經濟剝削市民﹐除了官商勾結的貪官奸商外﹐沒有市民會希望見到。最後市場還有低利低銷的一潭死水﹐只是在苟延殘存﹐命中會被經濟定律淘汰。那些懷舊的浪沓主義者﹐竟然彭吹老字號行這條路服務窮人﹐這豈不是叫老店去送死的不負責任言論嗎﹖

老字號小店要繼續生存﹐ 只有發圍薄利多銷或轉型行高檔兩條路可行。小店要發圍有很多融資方法﹐只要有商業頭腦營商之道﹐在自由市場下不怕沒有機會。很多大企業也是從小商店開始發展﹐麥記當年也不過是一間路邊小餐廳。遠的不提說近的例子﹐香港滿記甜品衝出深井也做得不錯。小商店發展成大企業﹐一樣可以保持價廉物美﹐一樣可以繼續服務老街坊﹐不過要同時服務其他新開拓的市場。若果選擇轉型行高檔路線﹐除非老街坊與時並進一起脫貧﹐否則服務對象就是高消費能力的新顧客了。做生意不是做善事﹐只要生意做得好﹐舊街坊沒有機會光顧不關商店的事。老街坊不可以這樣自私﹐希望老店店東一世貧窮﹐轉型不成功掙不到大錢﹐要成世賤買商品維生。若果老街坊不捨得老店﹐也沒有人阻止他們繼續光顧。他們只需要努力自我增值進修掙錢﹐脫離基層進身中產階級﹐就有能力負擔老店的高檔商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