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非歧視

我早前在網上發表了兩篇反同的文章﹐主要的論點是因為基佬的陋醜﹐所以我們要鄙視他們的所為。我亦鼓吹以非暴力並十分人道的方法﹐用基因改造工程和正確家庭觀念教育﹐去改正先天或後天形成的同性戀﹐防止正常的小孩淪為基佬﹐從而把同性戀消滅於萌芽狀態。可是有很多支持同性戀的人﹐看見反同言論就不分青紅皂白地指責這是歧視。論壇的管理組在不深暸解事實的來龍去脈前﹐以歧視言論為理由給我一個警告。我想在此還我一個清白﹐並指正那些濫歧視主義者作出的無理指控。

首先我們要清楚明白歧視的定義﹐在此我引用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條例。這個例子中是說的是性別歧視﹐但可以代入性傾向作相似的定義﹕

歧視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不同性別、不同婚姻狀況或沒有懷孕的人比較,該人得到較差的待遇。例如,僱主因為想聘用另一性別的人而不聘用你,便是性別歧視。又例如你是單身的懷孕人士,而僱主對你說分娩福利只是給予合法結婚的人士,便屬婚姻狀況歧視。或僱主在你放完分娩假後把你解僱,這就是懷孕歧視。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性別、婚姻狀況的人及懷孕人士不利。例如,你因懷孕而不能超時工作,你的僱主因此懲罰你。假如僱主不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需要超時工作,他的做法便屬間接歧視。

我們再看看維基百科對歧視的定義﹕

歧視(discrimination)指的是因為一些不合理原因、甚至無關係的原因而對某一社會團體成員作出負面的行為,此行為會導致對此一社會團體成員不利的後果。

歧視是偏見實踐的結果。譬如,某公司老闆認為女性比男性會處理家務,但處理公務的能力卻比不上男性這是一種偏見,如果該名老闆強迫懷孕的女職員離職在家帶小孩,則是對女性的歧視

從這以上兩個歧視的定義中﹐要有差別待遇或不利後果才可以算是歧視。我的言論從來沒有鼓吹要給同性戀的人不同待遇﹐亦不涉及任何暴力。事實上我另篇一舊文曾肯定同性戀侶伴應享有正常侶伴的法律保障。鼓吹預防小孩發展成為同性戀者﹐本身沒有涉及任何歧視成分﹐就好像叫小孩子不會懶躲﹐不要看品味低俗的報紙一樣﹐是很正面的言論我們會鄙視有工作能力但拿綜援的人﹐斯斯文文卻看咸報風月版的人﹐所以同樣的我們亦應該鄙視基佬。鄙視是一個態度﹐不是影響他人的行為﹐更加說不上是仇恨﹐因此不足以構成散播歧視或仇恨言論的問題。

請大家不要盲目地反對反同﹐反同不一定是歧視﹐反同亦可以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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