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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unaway Jury – John Grisham

The Runaway Jury

我每次John Grisham小說的原因﹐總是很意外地有緣遇上那本書。第一本《糖衣陷阱》是在朋友家開聖誕派對﹐等食東西時隨手從書架拿起來翻看﹐結果那本書便給我帶回家據為己有。這次是陪老婆去救世軍買舊物﹐竟然讓我在二手書堆中﹐發現一本九成新精裝版《幕後陪審團》才賣三元﹐正好是在我想看書本名單之內﹐不買下來實在對不住自己。John Grisham擅長寫流行小說﹐故事雖然是頗公式化的法庭小說﹐看了大半時也已經猜到結局﹐不還是買回來後一氣呵成閱讀。這幾天剛好國慶長假﹐只用四天便把小說啃完﹐追看一部情節緊張的小說﹐心靈充實十分有滿足感。

絕大部份法庭故事的主角是律師﹐其他人如原告﹐被告或法官也有很重戲份﹐或有可能當主角。陪審團住住被忽略﹐頂多在宣讀判詞時才有機會說一句對白。其實陪審團才是一場官司中最重要的關鍵﹐不論律師如何雄辯滔滔﹐法官如何鐵面無私﹐案件的勝負最終卻是由陪審團決定。這部小說以陪審團當主角﹐說法庭上風光背後鮮為人知的一面。每個陪審團也有一個隱形領袖﹐他足以左右其他陪審員的決定。只要贏取他站在同一陣線﹐便等同贏取了整個官司。主角處心積累計劃經年﹐混入一宗世紀官司的陪審團。在幕後一步步操控整個陪審團﹐玩耍控辯雙方的律師於股掌之上﹐秘密地讓最後判決爆出驚人大陰謀。

小說中煙民控告煙草公司售賣香煙損害健康﹐要求作出巨額賠償。當年小說出版時﹐正值長達十數年關於煙草業的法律戰。現在事過境遷﹐煙草業在法庭慘敗﹐看這宗案件有點過時的感覺。不過案件本身並不是故事的重點﹐零三年小說改篇成電影時﹐便把案件從煙草商改為軍火商﹐趁熱鬧趕當時流行的時事話題。故事好看在於男女主角如何與雙方律師鬥智﹐他們雖不是大奸角但也絕對不是好人。控方律師吼著巨額賠償這塊肥肉﹐辯方律師則瞪著眼說瞎話﹐替煙草公司掩飾吸煙殺人的真相。控辯雙方律師也游走法律的灰色地帶﹐用盡一切擦邊接近非法的手段﹐威迫利誘間接地影響陪審團。讀者追看主角如何置身陪審團中﹐利用法律罅和人性心理的弱點﹐以謀略機智與律師大鱷鬥法﹐並逐點披露主角的陰謀和背後的動機。

讀法庭小說可以增進法律知識﹐或許那天當我被徵召去當陪審員﹐要履行公民的義務時﹐小說中描述有關陪審員的種種相關知識便可以大派用場了。人始終是感情的動物﹐當陪審團被隔離後﹐所有人經過幾個星期的一天廿四小時相對共處﹐心理總會產生微妙的變化﹐從態度敵對變成內化接受。自我意識薄弱的人意見﹐便會把持不定自己意見﹐很容易被有隱藏議題的陪審員誤道。所以任何案件的控辯雙方﹐在正式開庭聆訊前﹐已經在挑選陪審員時在暗中較量﹐設法如何踢走對自己不利的陪審員。

販賣嬰孩

最近在占占字起的網誌討論販賣嬰孩的問題。絕大部人包括我自己﹐從聽到販賣嬰孩的新聞﹐總會下意識反應地指摘人口販賣不道德。可是我們有沒有想過﹐究竟為什麼販賣嬰孩是不道德﹐究竟不道德在什麼地方呢﹖

人口販子拐賣嬰孩﹐從父母手中拐走孩子﹐等同偷竊別人最寶貴的財產﹐剝奪別人天倫之樂﹐肯定是不道德。販賣嬰孩作食用﹐奴隸或實驗用途﹐嚴重侵犯嬰孩的基本人權﹐也同樣肯定是不道德。可是在自由的社會中﹐買賣雙方你情我願的金錢交貿﹐只要沒有人受到傷害﹐別人就沒有理由反對。若果養父母把嬰兒視同己出﹐嬰孩的生活過得更加幸福﹐生父母得到一筆金錢﹐販賣嬰孩是一個三贏方案﹐那麼販賣嬰孩為什麼有問題呢﹖

反對者認為販賣嬰孩等同奴隸制度﹐把嬰孩視為生父母的財產﹐可以隨意出售轉讓。可是從現代的法律人權觀念來說﹐販賣嬰孩嚴格來說不是販賣人口﹐只是轉讓嬰孩的撫養權。販賣嬰孩其實是一個複合慨念﹐可以細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生父母把嬰兒的撫養權交合養父母﹐第二部是養父母把金錢交給生父母。有沒有第二部分的金錢交貿﹐並不會影響第一部份是否道德。反之若轉移撫養權是道德的話﹐不論收不收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收了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反對販賣嬰孩的人﹐並不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如把嬰孩交給親友養大或送去孤兒院﹐可見轉讓撫養權本身並非不道德﹐那販賣嬰孩不道德就不成立了。

反對者會提出販賣嬰孩是違法行為﹐來作為支持販賣嬰孩是不道德的理由。沒錯﹐販賣嬰孩犯法﹐但犯法的事情不一定不合道德﹐也可以是因為法律不合情理。所以一件事情道德與否﹐與這件事情是否犯法沒有必然關係。我們可以研究法律背後的立法精神﹐去幫助我們了解這件事情是否道德﹐還是法例本身不合道德需要作出修改﹐但單單指出犯法並不能構成不道德的理由。在販嬰嬰孩上﹐政府只要改變法例﹐容許父母轉讓監議權時收取利益﹐並建立適當的監察制度﹐保障嬰孩在養父母家中的待遇﹐就可以解決犯法的問題。

反對者會用嬰孩的利益為反對理由﹐他們認為只有由生父母撫育﹐才是對嬰孩最好的選擇。可惜這個理由與現實的數據不乎。大部份選擇領養小孩的夫婦﹐對領養回來小孩愛護有加﹐照顧和裁培並不比生父母遜色。再者虐待兒童個案大多發生在生父母上﹐小孩在一對稱職的養父母家中成長﹐絕對比跟著一對不稱職的生父母更理想。試問若生父母狠心地把小孩拋棄賣出﹐他們有怎會是稱職的父母﹐小孩子跟著他們還會有幸福嗎﹖

我認為反對販賣嬰孩者推論的方向錯了﹐他們只從嬰孩的角度出發﹐以保障嬰孩的利益為大前題。偏偏正因為販賣嬰孩是一個三贏方案﹐不可能從違反嬰孩利益得出販賣嬰孩不道德的結論。我的推論方向從父母的角度出發﹐生兒育女是父母的責任﹐放棄撫養權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不一定做了不應該做的件事才不道德﹐沒有做應該做的事情也同樣是不道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交易﹐父母沒有好好養育嬰孩﹐就是不道德的行為。就算在經濟不容許的情況下﹐父母迫於無奈要拋棄小孩﹐把孩子送給別人撫養﹐這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在現代自然法中的法律精神中﹐不容許有人因為犯錯而從中獲得利益。自願放棄小孩撫養權的父母﹐沒有履行他們養育小孩的義務﹐所以沒有資格從販賣小孩中獲取金錢利益﹐因此法例才定明販賣嬰孩是犯法行為。

The Firm – John Grisham

The Firm 廣東俗語有句說話﹕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接受超出合理水平的條件前﹐先要讀清楚每一行細字﹐因為這些優厚的條件背後﹐極有可能暗藏殺機。一個有三數份華爾街紐約著名律師行聘書在手的法律系異業生﹐接到美國南部一間小律師樓的面試。開出超越常理的優厚條件﹐底薪高出外面二成﹐入職送寶馬名車免費房屋貸款﹐大慨任誰也扺受不了這個誘惑。可是平靚的海面低下卻急流暗湧﹐小律師上班才第一天﹐就律師行兩位律師給人謀殺。他才發現這間四十人的律師行﹐竟然在過去五年間有五名律師死亡﹐工作死亡率比當油井礦工還差。他還被聯邦調查局的探員釘上了﹐家中辨公室車子給不知何方神勝裝上了竊聽器﹐生活受到二十四小時的嚴密監控。工作上要求他每星期上班八十小時﹐他因冷落妻子家令庭關係同樣陷入危機。到底他踏進了什麼危險地方﹐如何可以保住小命逃出這個「糖衣陷阱」呢﹖

「糖衣陷阱」是John Grisham的第二本小說也是他的成名作﹐讓他坐上了法律驚險小說的第一把交椅﹐成為全美國唯一兩個初版銷量過百萬本的其中一人(另一個初版銷過百萬本的作家是寫侏羅紀公園的Michael Crichton)。任何暢銷名著也逃不出給荷里活改篇的命運﹐ 「糖衣陷阱」的電影版由湯告魯斯主演。當年的他還是很靚仔有型﹐不像是今天信了邪教變得行為怪異。我印象中好像多年前看這套電影﹐不過細節差不多全忘記了。我以前一向不閱讀這類律師小說﹐不是特別抗拒也不是不喜歡﹐只是科幻小說看起來比較吸引﹐時間有效只好作出取捨。今次我只是在朋友家等吃飯時看見﹐記起湯告魯斯那套電影﹐隨手起來掀了幾頁﹐結果一發不可收捨﹐非要把小說拿回家讀完結局不可。我大慨知道這類小說的公式﹐主角身邊必定有個大險謀等著他。主角因為好奇比想把律師行的秘密查過水落石出而身陷險境﹐讀者也是因為好奇心不停追讀下去﹐看看主角如何化險為夷。小說的作者曾當律師﹐描寫律師生涯的筆觸十分傳神﹐娓娓道出初入行律師的辛酸﹐以及法律界光輝背後的陰暗面。

我用了一星期時間把小說看完﹐頭兩天馬不停蹄先看了半本﹐剩下的半部則攤長來看。後半部雖然依然寫得精彩﹐可能 是我隱約記得結局﹐沒有追看的迫切性﹐才放慢了閱讀的步划。反正也是例牌大團圓結局﹐好人沒事財色兼收﹐壞人則難逃法網。故事的主線是主角那間律師行其實是黑手黨名下的生意﹐表面上看似在替合法公司投資避稅﹐實際上是黑手黨的專業洗錢機器。律師行聘請身無分文的窮畢業生﹐指定要聘請已結婚的人﹐提供經濟誘因鼓勵他們落地生根開枝散葉﹐讓他們不能輕易離職脫身。新入職的律師最初只處理合法生意﹐到了時機成熟就會向他們招手加入犯罪集團。一方面用優厚的薪金吸引他們幹非法勾當﹐另一方面用妻兒子女的安全防止他們產生異心。過去幾個慘遭不幸的律師﹐就是因為想向警方告密而遭殺人滅口。今次我們的主角憑著機智和膽色﹐在律師行搜集犯罪證據﹐交給警察將犯人繩之於法。小說中的主角看似是身不由己﹐聯邦調查局迫他當二五仔﹐黑手黨因為他背叛而下追殺令﹐最後他才要夾著巨款逃亡海外。但想深一層這驚險橋段有點夾硬造作﹐其實主角的大可以光明正大的洗手不幹。他才剛剛入職沒有接觸過非法交易﹐清清白白不怕聯邦調查局告。他亦沒有任何內幕資料﹐辭職不幹也不會受到追殺﹐反正黑手黨也打算精簡人手﹐炒掉其他不知情的新律師。殺人不是一件便宜的事﹐根本不值得花錢在對黑手黨有任何威脅的人身上。不知主角太過好奇踩到了別人的禁忌﹐還是他太過貪心不捨得高薪厚職﹐才是讓他一步步泥足深陷﹐最後弄至要狼狽逃忘的田地呢﹖

生育配額制

人口政制是各國政府頭痛的問題﹐有些地方出生率太高資源不足應付人口增長﹐在另一些地方出生率不足 導至人口老化。就算在同一個國家的社會體系裏﹐窮人生太多兒女濫用社會資源﹐單身人仕同性戀者無孩夫婦﹐則沒有盡教養下一代的責任﹐他們把資源於投放在個 人享樂上﹐讓其他生小孩的人負擔教養下一代的開支。傳宗接代是每個人的權利和責任﹐每一個人有責任去培育另一個人﹐去接替他死去而後來社會上空出來的位置 ﹐不然人類因人口減少而絕種。在另一方面若不節制地濫生小孩﹐社會上沒有足資源去吸納新增加的人口﹐多出來的無辜小孩沒有足夠資源成長﹐對沒有權選擇出不 出世的他們並不公平。所以不論生得太多生而不養﹐或是不生或生得太少也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現代各國政府只靠自願性質的鼓勵生育或節育的生育政策明顯無效。生得太的人照樣生太多﹐反又不用自己付錢養有政府各種津貼。不生孩子的人照舊不生孩 子﹐因為養大一個小孩的開支可是以百萬計。強迫性的生育政策故然不可行﹐不單有違人權亦在執行上有困難﹐政府的決策緩慢不能適應生育需求﹐很有可能導至人 口棚脹和老化週期﹐在最差的兩個極端擺動﹐中國的一孩政策就是最佳的反面教材﹐

為解決人口問題﹐我提出一個以市場機制為主的生育配額制。每一個人成年時就獲得一個生配額﹐要有生育配額才可以生小孩。每一個人生一個小孩﹐就獲得 一個育配額﹐在一個人年老離世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育配額。這個兩個配額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如果多人想生小孩﹐生配額的價值會上升﹐這方便不太難理解 ﹐簡單的供求關係。這個政制最特別之處﹐就是如果太少人生小孩﹐育配額的價值便會上升。若一個人在年老死去時候﹐沒有一個育配額﹐則要在市場上買一個回來 ﹐金額從其遺產中扣除。最後就是當一個人死去的時候﹐若還有未用或未買出的生育配額﹐就會放上市場發售。若少人想生仔市面有太多生配額﹐其價值則會跌至 零。反若太多生仔市面太多育配額﹐其價值也會跌至零。理論上同一時間﹐生配額或育配額只有其中一個會有值價﹐不會同時兩個也有價值。最重要一點是生育配額 的交易﹐必須用上市股票形式進行﹐這可以杜絕私相受授的問題﹐確保配額的市價是公平公開透明。

在一對夫妻生兩個小孩的最理想情況下﹐配額制度對他們是毫無影響。對於想生多個兩個小孩的夫妻來說﹐若果社會上大部份人也不想生小孩﹐那他們生育多 些小孩對社會有益﹐因此他們可以買出他們多出來的育配額﹐去幫補他們養育小孩的花費。反之若社會上大部份人也想多生小孩﹐再多生幾個會加重社會負擔﹐因此 他們就要賺入生配額去補貼其他人。對不想生育或只生一個小孩的人來說﹐同樣也視乎社會上的人想不想生仔﹐如果大部份人也不想生仔﹐他們就要購入育配額去負 擔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如果社會上人口增長太快﹐不生孩子是好事﹐他們可以買出生配額賺錢﹐變相是用錢去鼓勵人們不要生育。

還有一些技術細節上的問題。

已經用完生配額對的夫妻懷孕﹐又沒有錢去購買生配額﹐如何處理呢﹖
首先強逼墮胎是不人道的﹐所以我們容許他們把孩子生出來﹐只是買生配額的錢則成為 他們的欠債﹐若沒有錢還則要宣報破產。如果不想破產也有選擇﹐可以接受絕育手術去換取額外的生配額。絕育手術方便﹐我個人主張只在男方身上實施﹐不負責任 的多數係男人﹐女人要懷胎十月已經很辛苦了。如果已破產欠政府一個生配額又再懷孕的話﹐則男方要接受強迫絕育手術﹐妨止他們不負責任地不停生孩子。當然情況是在生配額有價值的情況才會發生。

未婚懷孕的少女怎算﹖
當單親媽媽已經很可憐﹐孩子的父親必需負責。她們若沒有生配額的話﹐用DNA測試找出孩子的生父﹐由那不負責的男人背起購買生配育條數。若那男人沒有錢的話﹐處理方法與上面的例子相同﹐先破產再絕育。

不育夫婦如何﹖
領養小孩也可以得到一個育配額。同樣道理﹐若果有已完成育配額的夫婦﹐很有愛心的去領養兒童﹐也可以多得一個育配額。

被姦懷孕又不想墮胎呢﹖
這不是那不幸女孩的錯﹐若捉到強姦犯則生配額從他那裏扣除﹐若捉不到則給與額外生配額。(題外話﹐我支持對強姦犯進行閹刑。)

虐待兒童的家長呢﹖
經社署調查後﹐若判決家長沒有盡照顧兒童的責任﹐兒童會交由社署照顧﹐而家長的育配額同時亦會收回。

生了小孩出來後送給別人領養的家長呢﹖
同樣他們的育配額亦會收回。

會不會有生育配額抄買的問題。
生育配額只可以用個人名義擁有﹐育配額只可以在多過一個的情況下賣出﹐亦只可以在少過一個的情況下買入。生配額在成年後自動擁有﹐不會存在有人想生仔但無 錢生的問題。同時亦可以設定可擁有數目上限﹐例如不可擁用超過三個﹐要生完用了才可以買新一個﹐妨止屯積炒買。不過生育配額的期貨市場則沒有問題﹐可以對 沖同人口分佈有關行業的風險﹐性質同天氣期貨交易相似。

這個生育配額制的人口政策只是我的初步構想﹐當中還有待改良修正的地方。不過基本的理論就是利用市場規率﹐在不知道人們想生仔還是不想生仔情況下﹐去穩定人口老化或控制人口增長。有人也許會批評這個制度有違人權﹐我只是想說生育小孩是每個人的權利和責任﹐不負責任的人沒有資格講權利。

淺論知識產權制度

這陣子論壇有關知識產權的討論好不熱鬧。從最初一個小小的問題﹐基督徒使用老翻是否罪﹐引來了好幾位網友 就這題目發表高意。看了一連幾星期的正反雙方的論點﹐也刺激起小弟平日懶躲的思維﹐認真的思考起知識產權的問題。小弟一向喜好研究知識產權的問題﹐已有好 些零碎的觀點在腦海中。就趁這個機會﹐讓小弟把思路整理好寫下來﹐和各路高人交流一下吧。

有關知識產權的討論﹐大多只集中表面的應用層面上的問題﹐例如翻版合不合法﹐商人有沒然足夠的利潤﹐窮人有沒有受不公平的待遇等等。而本篇文章﹐ 則是從根本的角度出發﹐去探討現行知識產權法例是否合理公平﹐以及如何改進知識產權法。文章的第一部份是先介定知識產權﹐以及指出知識的特性。第二部份則 是申論小弟對知識產權立法精神的意見。而第三部份則是基於第二部份的立論下﹐提出現存三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版權)的毛病和可行的改善方法。

知識和一般產權的分別

知識和一般產權的最大分別﹐就是在經濟學上知識是不折不扣的公用物品(public good) 。什麼是公用物品呢﹖學術上公用物品的定義是﹐該物品的邊際成本為零。簡單的說﹐生產一件公用物品﹐和生產一百件或一千件的成本是一樣的﹐物件而再多一個 人用﹐亦是不會影響原本使用該物件的人。因此公用物品的供應在物理層面是無限的﹐公用物品是不可能出現缺乏。

先舉些一般產權的例子﹐一個蘋果﹐若我吃了的話﹐你就不可吃。一間屋﹐若我住了的話﹐你就不可以再住﹐至少你再住進來是會影響到我。一架巴士﹐若 坐滿了的話﹐一個人坐了﹐就必定有另一個人不能坐。一間餐廳﹐在吃飯時間﹐就只能坐那麼多坐﹐煮那麼多菜﹐不可能招待無限個客人。一個醫生一天只有二十四 小時﹐只能看一定數目的病人。甚至一個公園一間公廁﹐多些人也是會對其他人帶來影響。因為一般產權(如商品﹐服務等) 的供應不是無限﹐在公平市場(fair market)底下, 其供求曲線是會有一個平衡點﹐而這個平衡點就是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了。

現在舉一些知識的例子﹐你有一隻CD ﹐我借來抄﹐ (空白CD和抄碟機的價錢不計) ﹐基本上是不用成本的﹐而同時間你也沒有任何損失。因為我抄CD是不會影響你聽原本那一隻CD。在電腦下載一個軟件﹐除了電力和硬碟的空間外﹐也是不用任 何成本的﹐而下載的一方是不會影響被下載的一方使用該軟件。就算一門技術一門技能﹐你教懂了我後(教的時間不計) ﹐不是你就會忘記了那技術不能使用。換一句話說﹐在公平市場下﹐由於供應線是水平零﹐其供求平衡點只可能有一個數值﹐市場價格也就只可能是零了。

知識和一般產權還有一樣重大的分別﹐就是知識是不可能獨佔擁有﹐亦不可能從已擁有的人手中取回。一件商品或服務的產權很容易介定﹐因為不論商品或 服務也是有形的﹐一件貨品可以用鎖鎖著﹐就算給偷了也可以去取回。一間餐廳一個公園可以請保安去防止別人進入。但知識是無形的﹐學了唱一首歌或一項新技能 後﹐是不可以把記憶洗掉﹐甚至理論上若背了一個軟件程式入腦﹐也沒有人可以阻止你把程式用零和一默把它出來。若有人告訴你﹐你腦中某些東西是屬於他的話﹐ 你不把他當瘋子才怪。而現今知識產權法例的詭異之處﹐正正說是把你腦中的東西有不屬於你的可能。而由於不能把那知識從你腦中洗掉﹐亦不可能防止你把知識應 用出來﹐就只好在你應用你腦中的東西後﹐向你收取罰款了。換一句話說政府用人為的手段限制知識供應﹐因此知識產權的定價就不是由公平市場的平衡點中得出來 了。讀者們要記緊一點﹐在討論知識產權時﹐千萬不要誤用供求定律。

說到這裏好些讀者會不禁想﹐若知識是無形無價的話﹐那知識產權到底是什麼呢﹖
這個問題就底待下一部份探討了。

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

知識是人類進步文明的基石﹐人類的知識固然越多越好﹐但同時間若只有知識的存在﹐而沒有人能使用那些知識的話﹐也是不會為人類帶來好處的。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就是把人類知識使用度最大化﹐讓人類能更快更有效率的進步。

知識度最大化 = 知識總量 x 知識的使用量。

上一部份說出知識和一般產權的不同﹐但知識和一般產權還是有相同的地方﹐就是兩者也需要人去生產﹐也是同樣有固定成本的。但生產知識的固定成本還 是要有人來負擔的﹐為了鼓勵知識的生產以及讓生產的人收回成本以及利潤﹐知識產權法就介定知識是屬於生產的人﹐若其他人要使用該知識就必需要知識產權的持 有人同意。上一部份也說過﹐由於知識是不可能獨佔的﹐在其他人侵犯知識產權時﹐就只有在法律上提出訴訟﹐向侵犯者取回持權人的損失。

知識產權鼓勵了知識的生產﹐那知識的應用呢﹖正如第一段說過了﹐有知識沒有人用﹐正如有田沒有人耕一樣是浪費。沒有什麼比免費並公開的知識更能推 廣知識的應用了。所以知識產權是有時限的﹐過了時限那知識就是屬於全人類(public domain) ﹐每一個人也可以隨意使用﹐從而增加知識的使用量。

知識產權法的目的﹐就是平衡知識的生產和應用﹐從而達到最大化有全人類利益的目標。很多人討論知識產權法時﹐只從保障生產者的角度去看﹐而忘記了保障生產者利益根本只是一個手段﹐而不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原意和目的。

接下來就是小弟就三種不同的知識產權提出的意見﹐歡迎大家指教指教。

商標 (Trademark)

商標的用途是用來幫助消費者分辨商品和品牌。商標是向政府負費註冊﹐一般商標的年期是五至十年不等(視國家而定)﹐也可以無限次續期。侵犯商標就 是別人企圖欺騙消費者﹐用假貨冒充正貨。其本上商標知識產權制度沒有什麼好批評的地方﹐誠信的現代資本主義金錢本位經濟系統的支柱﹐商標的設立﹐只是用來 加強生產商和消費者之間的誠信。商標隨了本身的文字或圖案外﹐還抱含了該商號產品的品質保證(goodwill)﹐是一個減少產物知訊交易費用的媒介。嚴 格來說商標和第一二部份中討論的知識產權性質不同﹐所以供求和應用的分析用不上﹐不過本文既然是談知識產權﹐也順帶題一下。

專利 (Patent)

版權 (Copyright)

未完待續